原告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冠達公司)訴被告珠海市龍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龍山管委會)、第三人汕頭市潮陽第七建筑總公司(以下簡稱:潮陽七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華冠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文榮、劉頑強,被告龍山管委會的委托代理人許國強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潮陽七建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與珠海市龍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民事一審判決書
案號:(2020)粵0403民初1792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珠海市斗門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冠達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84271.43元。
事實和理由:2007年9月6日,被告與第三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第三人承建被告發包的珠海市龍山工業區********工程,合同總價為14357883.77元。2007年9月20日,第三人珠海公司與原告簽訂《項目施工分包合同》,約定第三人委托原告負責上述龍山工業大道中段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第三人珠海公司收取工程總價的1%作為管理費,剩余工程款為原告的承包造價,相關稅費由原告承擔。上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上述龍山工業大道中段工程的施工建設,是該工程的實際施工人。2007年12月至2009年6月,被告共計向第三人珠海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11245300元,第三人珠海公司扣收管理費120000元、繳納稅款503636.7元后,向原告支付承包費10621663.3元。2010年1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2015年10月10日,涉案工程通過斗門區財政局的審核,最終審定結算造價為12129571.43元,被告尚欠工程結算尾款884271.43元未予支付。工程結算后,原告多次催促第三人與被告聯系辦理結算尾款支付事宜,但第三人一直拖延不予配合,給原告造成損害。作為施工人,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代位權主張。
原告華冠達公司對其訴稱提交如下證據:
1、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節選),擬證明被告與潮陽七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潮陽七建承建被告發包的珠海市龍山工業區********工程(簡稱:案涉工程);
2、項目施工分包合同,擬證明潮陽七建珠海公司與原告簽訂《項目施工分包合同》,約定潮陽七建委托原告負責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任務,潮陽七建珠海公司收取工程總價的1%作為管理費,剩余工程款為原告的承包造價,相關稅費由原告承擔;
3、工程中間驗收報告,擬證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27日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4、財政性建設項目結算審批表,擬證明案涉工程結算審核造價為12129571.43元;
5、收款憑證11份,擬證明潮陽七建珠海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621663.30元。
被告龍山管委會辯稱:1.潮陽七建或原告在工程進行結算后四年多的時間從未向被告提出過支付工程款的要求,至原告提起訴訟之日,本案也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2.被告從未拒絕支付相關的工程款給潮陽七建,由于潮陽七建放棄其自行權利,才引發了本案的訴訟,因此訴訟費不應當由被告方承擔。3.被告與原告之間并無合同關系,而是被告與潮陽七建,潮陽七建與原告存在合同關系。
被告龍山管委會對其辯稱無提交證據。
第三人潮陽七建辯稱:一、第三人對原告訴請的金額無異議,但對原告主體資格是否適格表示存疑,因為原被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原告無權突破合同相對性規則,本案能否突破合同相對性主要取決于原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分包合同的效力,如無效則原告的主張依法成立,相反,如有效則依法不成立。二、第三人本應以共同原告或具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但原告訴稱第三人一直拖延不予配合給原告造成損害,將被告不付款的責任全部歸咎于第三人,這是不公平的,也與事實不符。實際情況是訴前,一些身份不明受原告指使的人員到第三人辦公地蓄意鬧事被制止后,原告再也沒有就工程款結算問題與第三人進行溝通,其后也沒有向第三人提出出面通知要求第三人起訴被告支付工程款。因此訴前第三人沒有向被告催款的責任并不在第三人。在此,第三人正式通知被告,請立即向第三人(或第三人委托指定的收款人)支付工程款余款884271.43元。三、無論本案最終審判結果如何,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應依照涉案的相關合同規定,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義務,理應盡量避免訟累。
第三人潮陽七建對其辯稱無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6日,被告作為發包人與第三人作為承包人簽訂《廣東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第三人承建被告發包的珠海市龍山工業區********工程,合同工期150天(施工合同簽訂生效后150個日歷天),擬從2007年9月1日開始施工(以開工報告為準)至2008年1月31日竣工完成;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合同總價為14357883.77元;該工程為大包干合同工程;質量保修期為一年,本合同預留金158萬元;結算價的5%作為該項工程的質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滿后一個月內后,扣除所有費用退回給中標單位,不計息;承包人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經理,如需更換應征得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將項目子項工程分包給第三方,如需分包應征得發包人同意。
2007年9月20日,第三人珠海公司(甲方)與原告(乙方)簽訂《項目施工分包合同》,約定第三人委托原告負責珠海市龍山工業區********工程項目的全部施工任務,工程造價14357883.77元,合同工期150天,質量標準為合格,本工程由乙方在甲方的監督和管理下,執行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與本協議,實行獨立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施工作業承包,按工程結算總造價下浮1%為承包造價,實行大包干,上繳國家和地方的所有稅收和一切有關費用由乙方負擔;下浮費用作為公司管理費用;建設單位工程款匯到甲方賬戶后才開始執行進度撥款;甲方支付給乙方工程款的前提條件是建設單位已支付工程款,乙方在建設單位沒有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申請用款。
2010年1月27日,涉案工程竣工驗收,達到合格標準。
2015年10月10日,珠海市斗門區財政局對涉案工程審定工程結算價為12129571.43元。
第三人珠海公司自2007年12月起至2009年6月在收到被告支付工程款后扣除管理費和稅款,陸續支付工程進度款給原告,其中轉賬10021663.3元,現金支付600000元。
庭審中,被告述稱斗門區財政局在結算審批表蓋章確認工程結算總價后,其沒支付過工程款,理由是程序上在財局審批后應當由第三人申請再經過相應程序才能夠支付工程款給第三人,而第三人怠于行使權利,從來沒有來找過被告,據事后了解是由于第三人與原告產生了糾紛,第三人故意不結算工程款,所以就拖延了時間。
另查明,汕頭市潮陽第七建筑總公司珠海公司成立于1987年5月23日,法定代表人洪任乾,主管部門(出資人)為第三人汕頭市潮陽第七建筑總公司
判決結果
被告珠海市龍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84271.4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264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原告華冠達工程有限公司負擔6321元,由被告珠海市龍山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負擔632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劉嘉華
人民陪審員黃惠旋
人民陪審員吳小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李慧敏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