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新疆兵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兵團四建公司)與被執行人新疆寶海風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海能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烏仲裁字第0133號裁決,因被執行人寶海能源公司不履行,申請執行人兵團四建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標的額497767.78元。2021年2月18日本院立案執行
新疆兵團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新疆寶海風電能源開發有限公司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27執5號
判決日期:2021-02-2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審查,2015年5月12日,申請執行人兵團四建公司與被執行人寶海能源公司簽訂合同編號為GF-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寶海能源公司將位于精河縣砂泉子區域的砼剪力墻結構工程發包給兵團四建公司,承包范圍為包工包料,開工日期2015年5月28日,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204天,工程質量標準為合格,發包人工作及承包人工作責任,合同價款為每座包干價990000元,合計14850000元整;同時約定工程如不能在同年6月30日開工,寶海能源公司應向兵團四建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300000元,承擔保證金年利率18%的利息。兵團四建公司申請仲裁稱,2015年5月18日向寶海能源公司繳納履約保證金300000元,寶海能源公司出具簽章收據,此工程項目截至今日一直未開工建設,兵團四建公司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條款向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寶海能源公司退還履約保證金300000元,支付利息175604.78元并承擔仲裁費用,2019年3月15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2019年9月6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不公開開庭審理,兵團四建公司委托仲裁代理人到庭參加審理,寶海能源公司公告通知未到庭。2019年11月29日,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烏仲裁字第0133號裁決書,裁決:一、寶海能源公司退還兵團四建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300000元;二、寶海能源公司支付兵團四建公司利息175604.78元。仲裁費21237元,公告費926元,合計22163元由寶海能源公司承擔
判決結果
不予執行烏魯木齊仲裁委員會作出的(2019)烏仲裁字第0133號裁決。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振亞
審判員多思別克居馬西
審判員姜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侯照
判決日期
2021-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