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永凱與被告謝俊、謝秩明、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旺公司)、天津市靜海區中旺鎮中旺小學(以下簡稱中旺小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永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曉瑩,被告坤旺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泉、張林生,被告中旺小學法定代表人姚慶森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旭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謝俊、謝秩明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崔永凱與謝俊、謝秩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津0118民初253號
判決日期:2021-04-20
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崔永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謝俊、謝秩明、坤旺公司支付建設工程的人工費及材料費12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損失(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暫計算至起訴日為28000元);2.判決中旺小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崔永凱的第一項請求承擔給付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謝俊、謝秩明、坤旺公司、中旺小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2年,謝俊、謝秩明兄弟二人以坤旺公司名義與崔永凱協商并訂立承攬合同(口頭),合同約定由崔永凱為其承包的天津市靜海區中旺鎮中旺村幼兒園、靜海區中旺鎮中心校教學樓的建設工程進行防盜門和室內門的制作與安裝。至2013年6月份,崔永凱承攬的工作全部完工,經與謝俊、謝秩明結算,確認工程價款共計200000元,此后通過謝俊陸續付款80000元,余款則以建設單位未結清款項為由拖延。經崔永凱追索,謝俊于2015年2月13日向崔永凱出具欠條一份,但仍長期拖延不付。現為維護崔永凱合法權益,特提出起訴。
謝俊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謝秩明未出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坤旺公司辯稱,崔永凱對坤旺公司的告訴依法不成立。第一點,本案的訴訟性質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而是承攬合同糾紛。崔永凱也在訴狀事實里明確確認了崔永凱與坤旺公司不存在承攬合同關系,不存在交付驗收關系,不存在給付或欠付承攬費用的債務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坤旺公司不具有本案訴訟主體資格。第二點,2011年5月,坤旺公司只承接了中旺鎮中旺中心小學教學樓工程,該建設項目依法依規經過招投標并在建管部門備案。其他涉案工程與坤旺公司無關。第三點,對于本案被告謝俊,坤旺公司既不認識也沒見過,與坤旺公司沒有任何關聯性。因小學的施工隊伍是建設方也就是本案被告中旺小學通過中旺村書記田增江推薦的,因此坤旺公司指定施工隊的負責人為被告謝秩明,而謝秩明只是坤旺公司中旺小學教學樓項目施工的聯系人。坤旺公司沒有給謝秩明授予其他任何權利,因此本案謝秩明無權代表坤旺公司對外行使任何權利。第四點,涉案的中旺中心小學教學樓工程自開工至竣工,工程款的給付、結算、工程稅票的開具、工程驗收等等均為中旺小學與謝秩明之間私下違法違規完成的。他們怎么走的手續怎么轉的賬怎么開的票,工程是否結算,坤旺公司事先一無所知。對此坤旺公司曾找到當時中旺小學的法定代表人胡校長,坤旺公司明確提出鑒于這種損害坤旺公司的行為,該工程如出現任何善后事宜,均與坤旺公司無關。第五點,就本案爭議崔永凱曾于2015年2月、2016年5月兩次提起訴訟,均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自行撤訴或被駁回起訴。綜上,崔永凱對坤旺公司的告訴依法不成立。
中旺小學辯稱,這項工程從建學校一直到完工,整個項目賬目全部都在村委會,跟中旺小學可以說沒有任何關系,當時應該都是村委會操作的,賬目往來中旺小學也不知情,欠崔永凱什么錢多少錢,中旺小學均不知情。9月份紀委去中旺小學查賬目,結果查了半天發現沒有,最后發現都在村委會,然后就去村委會了。中旺小學當時建校的時候和幼兒園是一家,它都屬于中旺小學的下屬單位,現在幼兒園已經單獨成為法人,單獨成了中心幼兒園了。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2011年5月18日,坤旺公司與中旺小學簽訂《天津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旺小學為發包人,坤旺公司為承包人,合同約定坤旺公司對中旺中心小學教學樓工程進行施工,合同中坤旺公司聯系人為謝秩明,中旺小學聯系人為田增江。庭審中,崔永凱提交了2015年1月13日的欠條,該欠條載明:“今欠崔永凱生產制作施工安裝中旺小學、中旺幼兒園防盜門、室內門工人工資伍萬陸仟元,材料費陸萬肆仟元,共計壹拾貳萬元。欠款人天津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謝俊”
判決結果
一、謝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崔永凱支付人工費及材料費120000元、2015年2月13日至2020年1月6日的逾期付款損失28000元,并支付2020年1月6日后的逾期付款損失(以12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1月7日起至本判決確認給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崔永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260元,由崔永凱負擔2445元,由謝俊負擔815元;公告費560元,由謝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許振洪
審判員周新
人民陪審員朱俊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于學婷
判決日期
202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