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趙振因與被上訴人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旺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2019)津0118民初34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振、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2民終5189號
判決日期:2020-06-15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趙振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在坤旺公司掛職期間的工資3萬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事實及理由:被上訴人為隨時用工,用上訴人身份做儲備,被上訴人耽誤上訴人一年多的保險錢,導致上訴人現在沒有上保險。
坤旺公司辯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只存在名義上的掛靠關系,沒有實際履行勞動或者勞務用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不同意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趙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坤旺建筑公司掛職期間的工資10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原告在訴訟中認可其未實際在被告公司工作,亦未從被告處領取過工資。
一審法院認為,因原告未實際在被告處工作,故其向被告主張工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趙振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趙振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趙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張艷軍
審判員吳文琦
審判員劉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呂琳超
書記員劉玉姣
判決日期
2020-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