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振與被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坤旺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振,被告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立泉、張林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振與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津0118民初3419號
判決日期:2020-04-29
法院: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趙振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在坤旺建筑公司掛職期間的工資10萬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9月到案外人天津市洪海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人事部門告知原告不能交納社保,原告以為是自己的原因造成。2018年6月至7月,村里進行選舉,原告聽說村里很多人被掛職,但對此不知情,大家討論認為是大隊提供了證件信息,因大隊說過給村民辦福利,每年發米面,有過登記。大隊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亂用當事人的身份信息。后原告到勞動局辦理了就失業登記證,該證件顯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任職時間為2015年8月24日至2018年7月30日,導致原告不能上保險。原告認為,既然有就失業證,就應當有勞動合同,但不知道當時是誰簽署了勞動合同。就失業證顯示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故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
天津市坤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2015年因疏浚大清河占用了獨流鎮十一堡村的土地,該村為了辦理失地補償,村兩委找到被告,請求被告協助其辦理招用農民工的掛靠手續。掛靠了幾十名村民,掛靠期限為2015年7月至2018年7月。掛靠的村民并未為被告提供勞動或勞務,被告也不承擔向村民發放工資的義務。在此期間,曾有部分村民因其他就業,經村委會辦理提前終止了掛靠。被告是建筑施工企業,每年同時開工幾個工程,臨時雇傭農民工很困難,為了隨時用工,提前做工地壯工儲備,所以同意了村兩委的請求。該項事務全部為村兩委經辦,被告沒有與任何一個村民直接建立掛靠關系,被告也未收取掛靠費、管理費。就上述事實,區、鎮、紀檢信訪部門幾次向被告進行調查,被告如實作出匯報,如果被告存在違法亂紀行為,政府部門也早就應當進行處理了。原告與被告只存在名義上的掛靠關系,雙方并未實際建立勞動或勞務用工關系,被告并未拖欠原告的工資。原告向被告主張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在訴訟中認可其未實際在被告公司工作,亦未從被告處領取過工資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趙振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原告趙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曉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付嫻雅
判決日期
20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