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靳慶祿訴被告余立峰、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力公司)、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傳化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靳慶祿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春健、羅久霞,被告余立峰、今力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萍,傳化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徐亞蘭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靳慶祿與余立峰、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黔0321民初129號
判決日期:2021-01-11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靳慶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余立峰和被告今力公司立即向原告靳慶祿支付防水工程款3658000.00元;2、判令被告傳化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和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訴訟費和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因被告傳化公司需要建設物流項目,經協商由被告余立峰掛靠被告今力公司承建。2015年5月8日,被告余立峰作為項目部代理人與原告靳慶祿簽訂了《防水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防水工程。合同簽訂后,原告靳慶祿組織工人對防水項目進行了施工,現該工程已經驗收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余立峰、今力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在政府的要求下只支付了60萬農民工工資,均沒有按合同約定付其他款項。為此,特訴至法院,請求處理。
余立峰、今力公司共同辯稱:1、原告靳慶祿與被告余立峰之間的合同無效;2、原告靳慶祿不能舉證證明其施工工程量的價款;3、參照合同執行,原告靳慶祿和被告余立峰之間的付款條件不成就,合同約定總價要下調20%,現傳化公司對總價的審計金額還沒有出來,合同約定的金額應以審計報告為準;4、今力公司及委托的案外人支付了共計98.5萬元;5、原告以非真實有效的審計報告作為依據,系單方鑒定,其結果不應該被采信,產生的鑒定費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傳化公司辯稱:1、傳化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原告與傳化公司沒有合同關系;2、合同約定嚴禁分包,重慶今力公司分包的行為與傳化公司無關;3、傳化公司對該情況不知情,傳化公司只是履行發包人的義務,僅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而不是連帶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傳化公司與被告今力公司(原名稱為重慶市巫山縣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遵義市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余立峰作為被告今力公司的代理人在合同上進行了簽名,但合同沒有落款時間。2015年5月8日,被告余立峰以被告今力公司成立的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部代理人身份作為甲方與原告靳慶祿作為乙方簽訂了《防水施工合同》,合同第三條約定:“工程內容:信息中心、1#司機公寓、3#司機公寓、1#零擔、2#零擔、1#服務樓、2#服務樓共計7棟單位工程的圖紙所示整個工程內的防水工程(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為準進行決算)”。第七條約定:“計算方式和付款方法:本工程由乙方墊資至全部施工完成后,經質監站、發包人、設計單位、地勘單位、監理單位、承包人共同驗收合格后十五個工作日內,由發包人支付到實際完成工程款的80%給乙方,工程綜合驗收合格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后15個工作日內支付至工程款(結算金額)的98%,其余2%為工程保修金,工程無質量缺陷且保修期滿后全部付清。計算方式按甲方與業主方所簽訂的主合同為準(各種材料價以業主方(即傳化)審核為準),(總價下浮20%,作為(手寫添加百分之貳拾)甲方的管理費及稅費)。本工程的防水工程決算由乙方與業主方(即傳化)進行辦理”。合同還對雙方職責、施工工期、竣工驗收等進行了約定。
合同簽訂后,原告靳慶祿即組織工人進行施工,并將工程按照約定于2016年底交付與被告傳化公司使用。原告靳慶祿施工結束后,將工程量清單、結算價款單等資料全部交付與被告傳化公司進行審計結算。
因工程款項的支付問題,原告靳慶祿于2017年12月向本院起訴,被告傳化公司對項目正在審計中,雙方當事人同意等待被告傳化公司的審計結果,本案口頭裁定中止審理。在中止審理期間,因審計時間過長,為此,原告靳慶祿的委托代理人劉春健律師向本院申請調查令,調取了被告傳化公司委托的中介審計機構浙江中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蕭山分公司的審計資料,其依據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復印件),自行委托西安瑞君建設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對其防水工程部分進行了分離,單獨核算、鑒定,并出具了鑒定意見書。其鑒定意見書對防水工程部分進行了分析及說明:“1、結合甲方(重慶市巫山縣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項目部)與乙方(靳慶祿)所簽訂的《防水施工合同》及浙江中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定的《結算報告》,進行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一期工程中防水工程結算價款分離與確定(即從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一期工程審定結算書中分離出防水工程結算價款)。2、主材采保費:經浙江中際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審定的《結算報告》中,材料采保費是一項總費用,包括整個項目材料的采保費,防水部分的材料采保費未列分項,無法進行分離,鑒定過程中,參考《貴州省建筑與裝飾工程計價定額》(2016版)中采保費的費率(材料價格的2%),工程量按《結算報告》中的工程量,價格采用《結算報告中的價格進行計價》。3、垂直運輸費:垂直運輸費用按《結算報告》中防水工程總價占該部分土建工程總價的比例計列”。鑒定意見:“根據我方的分析說明,本項目鑒定金額為4049639.80元(大寫:肆佰零肆萬玖仟陸佰叁拾玖元捌角整)”。
訴訟過程中,本院依據原告靳慶祿的申請和提供的擔保,依法裁定保全了被告余立峰、今力公司在被告傳化公司的應收工程款(金額以3941213.47元)。本案恢復訴訟前,原告靳慶祿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余立峰和被告今力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防水工程款3449639.80元(防水工程款以遵義傳化公路港竣工決算報告為依據,以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為準),并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91573.67元(違約金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4.75%計算,從2016年5月1日開始計算(暫計算至2019年5月1日),計算至被告實際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傳化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和逾期付款違約金承擔連帶支付責任;3、訴訟費、保全費和鑒定費用由被告承擔。
另查,被告余立峰以被告今力公司代理人身份簽訂的合同,但并不是委托代理關系,庭審中雙方認可系掛靠關系,系被告余立峰借用被告今力公司的資質承建工程。原告靳慶祿施工過程中,被告今力公司、余立峰共計支付工程款98.5萬(原告靳慶祿認可60萬元,另35萬元系與被告余立峰共同承建的“華城都匯”項目付款、3.5萬元打了收條,但被告余立峰未付款)。
再查,被告今力公司所做工程經中介審計機構審計總價款1.03億元,但未出具正式報告文本,現被告傳化公司已支付被告余立峰、今力公司工程價款8700余萬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防水施工合同、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一期工程結算審核報告(復印件)、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工程現場照片、付款憑證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余立峰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靳慶祿工程款2254711.84元;被告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項的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三、駁回原告靳慶祿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6064.00元,保全費5000.00元、鑒定費5000.00元,計46064.00元,由被告余立峰、被告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擔40000.00元,原告靳慶祿承擔606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楊學東
人民陪審員王章輝
人民陪審員徐應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羅銀
書記員宋玲玲
判決日期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