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原告南部新區龍坑鑫興吊籃租賃站與被告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被告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該合同加蓋印章非我公司印鑒為由,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南部新區龍坑鑫興吊籃租賃站與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黔0321民初7932號
判決日期:2020-12-09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經查明:重慶市巫山縣教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名為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傳化公路港物流項目部與遵義縣龍坑鑫興吊籃租賃站(現名為南部新區龍坑鑫興吊籃租賃站)于2016年5月23日簽訂的電動吊籃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爭議解決,凡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若協商不成,由遵義縣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重慶今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紹勛人民陪審員陸安仙人民陪審員徐應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羅維濤
書記員何倩
判決日期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