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省建維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維水利公司)與被告粟朝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維水利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剛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粟朝福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建維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粟朝福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黔0327民初1802號
判決日期:2019-07-19
法院:貴州省鳳岡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建維水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5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資金占用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于2017年7月20日在原告處借款5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資。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資金占用費按月利息5%計算。當日原告按被告要求通過轉賬方式向其提供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未按約定返還借款,經催收未果。
粟朝福未作答辯。
建維水利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借條及被告身份證明、銀行業務回單、通話錄音(光盤),經審核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粟朝福未向本院提交反駁證據。
根據原告陳述和提交的有效證據,本院認定案件事實如下:
粟朝福在承包鳳岡縣2016年農業綜合開發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C1標段工程施工過程中,由于資金周轉困難,于2017年7月20日向建維水利公司借款5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資。同日,建維水利公司根據粟朝福提供的賬戶以轉賬方式向其提供了借款,粟朝福向建維水利公司出具了借條。雙方在借條中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即2017年7月20日至2017年9月20日止;借款資金占用費按月利息5%計算。后粟朝福未按約定期限向原告返還借款及資金占用期間利息
判決結果
粟朝福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貴州省建維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粟朝福負擔(該款貴州省建維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粟朝福在兌現本案時直接支付給貴州省建維水利水電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權利人可在本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或與本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長安康
人民陪審員蔣先華
人民陪審員陳仕維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林林
書記員劉梨梨
判決日期
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