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遼寧高城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鄭可心、張馳,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遼寧高城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與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解書
案號:(2019)遼0922民初2797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遼寧省彰武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36250元、利息13336.53元、違約金11037.13元,并從2019年8月2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按日萬分之一標準支付欠款總額的違約金。2、案件受理費8209元,保全費2824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7年8月,原、被告簽訂“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廠區消防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將公司廠區的消防工程發包給原告,合同價格為一次性死包價1745000元,被告以工程預付款與進度款相結合的方式分階段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驗收合格后,竣工檔案交市城建檔案館備案,支付合同總價的95%。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除去被告已付工程款和預留工程總價款5%的質保金外,被告應于2018年12月14日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436250元,但至今未付。
被告對欠原告工程款436250元沒有異議。但提出合同中只約定了違約金,并未約定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應先由原告出具正式發票,原告至今未出具;原告存在工程延誤情形,根據約定應支付436日的違約金76082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遼寧高城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625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含訴訟保全的48000元);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余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還清。
二、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原告遼寧高城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三、如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義務,自拖欠之日起按日萬分之一向原告遼寧高城消防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
案件受理費8209元,減半收取4105元,保全費2824元,合計6929元,由被告彰武安美利特環保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唐興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書記員張宇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