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必拓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邢臺順德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德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冀05民初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必拓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美霞、董成軍及被上訴人順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麗麗、陳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邢臺順德醫藥有限公司與破產有關的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民終513號
判決日期:2020-10-13
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必拓公司上訴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此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案涉工程未竣工,雙方施工合同未履行完畢且未解除,承包人優先受償權不超期。法律及司法解釋不溯及既往,2019年新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從應付工程款之日起計算除斥期不適用本案,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必拓公司對工程款債權優先受償具有合理信賴,必拓公司曾就該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由法院作出判決,在執行過程中,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591執88號函,該函明確必拓公司對該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此時,必拓公司有理由相信對該工程價款有優先受償權,直到2019年12月27日,順德公司破產清算組首次召開債權人會議,公布《債權確認表》,必拓公司才知道該工程款被認定為普通債權,由此至起訴之日未超法定六個月的除斥期。綜上,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必拓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
順德公司主要辯稱:案涉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期限已過。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款之日起計算。依據雙方于2017年7月17日簽訂的協議約定,順德公司應付必拓公司的工程價款為483萬元,處于到期應支付狀態,該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法定期限應截止到2018年1月17日止。必拓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時已超過優先權的行使期間,且其向管理人提交的債權申報書及所附證據材料均未主張過優先受償權。邢臺市經濟開發區法院的執行受理通知書以及其向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的發函均超過了工程款優先權行使的法定期間。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必拓公司一審訴訟請求:確認必拓公司對5113594元工程款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4年8月26日,發包人順德公司與承包人必拓公司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為邢臺順德安防科技工程辦公樓及研發安防產品展示中心樓,工程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為365天,從2014年8月28日開始施工,至2015年8月27日竣工完成,合同總價18899942.15元。2017年7月17日,甲方順德公司與乙方必拓公司簽訂《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由于非乙方原因,現階段該工程無法進行,雙方就已完工程量結算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一、雙方確認,據乙方已完工程量,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483萬元,且處于到期、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狀態;二、該工程施工過程中,乙方無違約情況,甲方應當依原協議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拒向乙方付款事由;三、此協議可作為乙方要求甲方支付工程款的依據,不必另行結算;四、乙方資金到位、該工程恢復施工后,同等條件下,乙方優先承接剩余工程,直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2017年10月12日,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必拓公司起訴順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17)冀0591民初1238號,必拓公司請求判令順德公司支付其工程款483萬元及利息和停工損失,2017年12月12日判決確認順德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必拓公司支付工程款483萬元及利息。2018年1月22日,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必拓公司申請執行順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8年2月6日,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向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發函,針對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對邢臺順德安防科技工程辦公樓及研發安防產品展示中心樓所占土地評估事宜,稱“順德公司作為該工程的承包人對該建筑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2018年9月11日,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雷愛連對順德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同日,指定邢臺千德清算有限公司擔任順德公司管理人。2018年9月11日,順德公司管理人向必拓公司發出債權申報通知書。2018年10月24日,必拓公司申報債權,申報金額為本金483萬元及利息,以及律師代理費10萬元。2019年12月20日,順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曉勇出具證明,主要稱“自停工至今,工程均一直由必拓公司施工”。2020年1月2日,順德公司管理人出具“順德公司債權人會議答復意見”,指出:“必拓公司行使優先權的實體權利消滅,應認定為普通債權”。2020年3月25日,必拓公司、順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曉勇共同向順德公司管理人出具證明,主要稱:順德安防科技辦公樓工程,是尚未竣工工程,工程一直在不斷維護管理中,望管理人給予解決相關費用問題,予以優先受償。
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價款優先受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本案中,順德公司與必拓公司在《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案涉工程竣工之日為2015年8月27日,但該工程至今未竣工。2017年7月17日,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了非必拓公司原因,現階段該工程無法進行,雙方就已完工程量進行結算,并約定已完工程量的價款為483萬元,處于到期應支付狀態,同時約定該工程施工過程中必拓公司無違約情況。依據上述《合同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應從債權應受清償時計算,具體到本案中,補充協議對已完工程量工程款483萬元進行了確認,并確認了處于到期、應支付狀態,因此,必拓公司行使工程款有限受償的起算點應為2017年7月17日,即為順德公司應付款之日。按照上述分析,必拓公司應在2018年1月17日之前提出優先權的主張,其在2017年10月12日,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必拓公司起訴順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主張工程款483萬元及利息,但并未主張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判決中亦未確認其優先受償權,且在本訴中亦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在2018年1月17日之前主張過工程款的優先受償權。至于其后的邢臺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向邢臺市橋西區人民法院發函等,均超過了此案主張工程款優先權的期間。關于必拓公司起訴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計算,工程未竣工,不可能超過期限。《優先受償權批復》規定的優先受償權從實際竣工之日或合同約定竣工之日起算。此案中,約定竣工之日為2015年8月27日,但至今未竣工,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付款之日起算,旨在對未竣工工程優先權行使進行起算點的界定,故本案應適用該司法解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綜上所述,必拓公司的訴訟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7596元,由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原審查明事實無誤,本院對原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7596元由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趙國棟
審判員王倩
審判員周繼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書記員盧浩
判決日期
2020-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