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第三人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美霞、吳寶奇,被告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進東、劉輝,第三人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安海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冀02民初368號
判決日期:2018-01-28
法院: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河北必拓礦山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工程款5330.683673萬元;2、判令被告自遲延支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自2009年起,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為被告建設田興鐵礦,為此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告簽訂了10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別對10項工程進行施工。2011年12月31日至2016年7月20日,其中9項工程陸續(xù)交工。該9項工程工程總價款為26076.4614萬元,被告已付工程款17024.3163萬元(包含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讓給原告的工程款債權1069.316327萬元),甲供材料為3603.0874萬元,尚余5449.0577萬元未付。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分別于2015年11月27日將對被告的債權3500萬元、2017年12月25日將對被告的債權2900萬元轉讓給原告,并通知了被告,要求其對原告進行清償。2018年7月20日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將已經轉讓的兩筆工程款本金6400萬元所產生的違約金和利息一并轉讓給原告,并且通知了被告,但被告累計向原告清償數額為1069.316327萬元,剩余數額為5330.68367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不履行付款義務。
河北鋼鐵集團礦業(yè)有限公司辯稱,一、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答辯人無相應的到期債權。1、被答辯人訴狀中所稱的2900萬元債權轉讓不成立。2018年8月9日,答辯人收到唐山中院郵寄的該案的法律文書,截至收件時,答辯人從未收到過被答辯人或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2900萬元債權轉讓的通知。根據《合同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該債權轉讓通知對答辯人不發(fā)生效力,故被答辯人不能依據債權轉讓通知請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款。2、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合同義務。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答辯人簽訂的9份施工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工程竣工驗收后,由承包人向發(fā)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一式四份”或“一式六份”,而作為承包人的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并沒有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后續(xù)的結算審計工作無法進行。同時合同對工程款的支付進度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答辯人無相應的到期債權。二、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盡快提交竣工資料。為使答辯人盡快完成對涉案工程的結算、審計工作,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盡心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按照合同規(guī)定向答辯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以便答辯人能夠開展后續(xù)工作。
承德平陽礦山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述稱,關于竣工資料我方已經交了兩份。我們認可原告起訴。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2
判決結果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8333.8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鄭國勇
審判員楊鵬章
審判員劉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劉莎娜
判決日期
201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