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蘭天汽車公司)與被告云南祿豐三疊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疊設計公司)、匡黎明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6月17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因涉案專業性強、案情復雜裁定變更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2日第二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夏迎中、陸紹芬,被告云南祿豐三疊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匡黎明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賢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與云南祿豐三疊建筑設計有限公司、匡黎明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2331民初906號
判決日期:2020-12-26
法院:云南省祿豐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蘭天汽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2019年7月12日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支付的設計費88900元;3、判決被告按每月26914元(322970元÷12月=26914元)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8日起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發之日止的損失;4、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9年6月1日,原告與祿豐縣官場社區黃土坡村民小組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該村民小組安置用地17.364畝用于投資經營汽車城,租期20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38年5月31日止。其中前五年租金為18600元/年/畝,合計每年租金322970.4元(18600元/年/畝×17.364畝);以后每五年為一個遞增,遞增幅度為每五年上浮8%。合同還約定了租金交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條款。《場地租賃合同》簽訂后,因投資經營需要,原告欲對租賃范圍內地塊及建筑物進行提升改造。2019年7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汽車商貿大樓(兩層框架)委托被告設計,被告應于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初設方案,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圖設計,并提供全套藍圖5份;同時還約定,被告應配合原告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并參加基礎、主體結構的隱蔽分項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定于2019年7月29日支付設計費23670元、2019年10月7日支付10000元、2020年3月22日支付30000元、2020年3月26日支付25230元,原告共支付被告設計費88900元。可被告遲遲不交付設計施工圖,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勉強提交蓋有“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無效施工藍圖給原告。原告持被告交付的設計藍圖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因被告提交給原告的設計施工圖紙未通過施工圖審查、未取得施工圖審查合格證,且被告提供的圖紙蓋有過期的設計出圖章,為無效施工圖紙。原告多次與被告溝通,請求被告重新處理使施工圖紙達到合格,以便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相關行政審批手續,可被告找各種理由推諉拒絕處理。
至今,由于被告提交給原告的圖紙不符合要求,無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工程進度受到嚴重影響。而原告用于投資經營汽車城的地塊是向官場社區黃土坡村民小組租賃,并已支付了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止的租金322970.4元。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及相關法律之規定,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致使原告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故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應以解除,同時,被告除應返還原告已支付的設計費88900元外,還應賠償原告因違約給原告造成的損失。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云南祿豐三疊建筑設計有限責任公司及匡黎明辯稱:2019年7月12日,原告與答辯人簽訂《建筑工程設計合同》,約定原告將位于祿豐縣(兩層框架)的工程施工圖委托給答辯人設計,原告應在2019年7月20日內向答辯人提供地基勘察報告書、規劃平面圖及其他必要資料,若不能提供地基勘察報告,原告找當地熟悉情況的工程師配合,承擔相應的責任。答辯人應在2019年7月30日完成初步設計方案,在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圖設計。并提供全套藍圖5份。答辯人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交底,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參加基礎、主體的分項驗收和竣工驗收。設計費是78900元,簽訂合同時付30%。交付藍圖時全部付清。
合同簽訂后,答辯人委托國家注冊執業建筑師匡黎明為該項目的負責人著手開展設計。因原告方未能按時提供地基勘驗報告書和規劃平面圖,設計工作難以開展,原告就對答辯人說:我們的地基勘察和規劃平面圖還沒有做,但黃土坡這里的地質情況你我都很清楚,周圍建六、七層的樓房都沒有問題,我建兩層樓也不會有問題,你先把施工設計圖做出來,地基勘察報告書和規劃平面圖,到施工設計圖審圖時在補充提交。
按照國家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和《云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細則》的規定:國家實行施工設計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制度。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驗后設計的原則。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不得使用,審查不合格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送審查機構審查。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審查下列內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2、地基和主體結構的安全性;3、勘察、設計企業和注冊執業人員是否在施工圖上加蓋相應的圖章和簽字。建設單位送審施工圖時,應當審查機構提供以下材料:1、作為勘察、設計依據的政府批文;2、施工圖全部文件;3、工程勘察報告等等。
2019年7月29日,答辯人將完成的施工設計圖交給原告,供原告做工程預算和選擇施工單位使用。原告收圖后向答辯人支付了第一期設計費。2019年12月4日,原告依據答辯人提供的施工設計圖,將蘭天國際汽車城承包給云南云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設。2020年4月,工程竣工投入使用經營。答辯人按合同應收的設計費,原告于2019年7月29日支付23670元,2020年3月22日付了30000元,3月26日付了25230元,合計78900元。設計費付清之后,原告要求答辯人把設計好的施工圖打印五份給他們保管。答辯人說正式的設計圖紙要等我們向省住建廳網上申請出圖專用章后,才可以打印出圖。現在你們的地勘公司未確定,還無法申請設計號和出圖專用章。原告說正式的設計圖紙等以后用著再辦,我們先把設計圖紙帶回去幾份。為保證設計圖紙的真實性,答辯人在交給原告的圖紙上,每頁都加蓋了答辯人保留的“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的圖章,以證實該施工設計圖是答辯人負責設計的。
在原告大樓的施工過程中,答辯人按照合同約定,為施工單位進行了設計交底,還到祿豐縣防空辦辦理了相關的簽字蓋章手續。2020年1月,答辯人得知原告請四川二八二核地質工程有限公司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就及時向省住建廳申請設計號和出圖專用章。4月21日加蓋電子圖章的證實施工設計圖才可以打印出來。
根據上述事實,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理由如下:1、建設工程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設計任務,答辯人已經按時將設計圖紙交付給原告使用,原告依據設計施工圖,將合同約定的1號銷售大樓建好。原告也按合同的約定付清了設計費用。雙方的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原告此時要求解除設計合同退還設計費,不知從何談起。2、答辯人逾期提交正式設計圖紙,是原告未按時提交地勘報告和規劃許可所致。早在2019年7月29日,答辯人就已經完成設計,將設計圖紙交給原告使用。原告收到設計圖后,就著手依據設計圖紙做工程預算,找施工方談價格、談質量、談工期、簽訂施工合同。經查2019年12月4日,原告與云南云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蘭天國際汽車城的施工合同,2019年12月16日,施工方按設計圖紙要求完成基礎澆灌。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由甲方提供施工設計圖紙,就是答辯人提供給原告的設計圖,至于正式的施工設計圖,如前所述,原告2020年1月10日才補做地勘手續,2020年4月8日才取得規劃許可證。答辯人怎么可能在2019年8月30日就向原告出具正式的施工設計圖。反之,如果原告認為答辯人逾期提交設計圖,或提交的設計圖無效,耽誤了他們建設工期和營業時間,造成租金損失,就不會分三次將設計費用付清給答辯人。如果原告2020年3月26日才收到答辯人提供的無效施工設計圖。那么他們在2019年12月4日簽訂施工合同前,依據什么做工程預算、確定工程總價,施工方又依據什么進行施工作業。所以答辯人在2019年8月30日前,就已經將效力待定的施工設計圖交付原告使用。關于原告2020年3月26日收到答辯人提供的五套施工設計圖的問題。由于原告未能及時提供地勘報告和規劃許可文件,答辯人給原告提供設計圖紙時還無法申請出圖專用章。所以,在提交給原告的五套施工設計圖上,就加蓋了一枚過期的出圖專用章,以示該設計圖為答辯人設計制作,并防止他人篡改,產生法律責任。關于原告遲遲未能通過施工設計圖審查、遲遲未能辦理開工許可證,延遲了建設期間,造成了租金損失,這些問題完全是原告的過錯行為所致。根據國家住建部和云南省住建廳的相關規定,施工圖審查應當堅持先勘驗、后設計的原則。施工圖未經審查合格,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辦理。建設單位送審施工圖時,應向審圖機構提供施工圖全部文件和工程勘察成果報告等資料。
在本案中,由于原告遲遲未能提供合格的勘察報告,答辯人設計的施工圖自然無法報送審圖機構進行合格性審查,再說,審圖是由原告(建設單位)負責報送。不能提供施工設計圖審查合格證,自然就不能取得開工許可證。所以原告遲遲不能辦理相關行政審批手續,根本原因在于原告先建設經營,后補辦相關手續的錯誤理念,原告到2020年1月才開始補辦地質勘查報告,2020年4月8日才取得規劃許可證所致,與答辯人無關。至于原告何時開工建設,那是原告自己決定的事情,事實上原告在取得合格的地勘報告、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之前就已經開工建設。所以,請人民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均無異議的證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019年7月29日、2020年3月23日、3月31日銀行業務回單三份、2020年3月22日、3月26日收據兩份、被告三疊設計公司營業執照;本院經被告申請并依職權進行調查、核實及調取材料:祿豐縣自然資源局詢問筆錄及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程序清單、金山鎮經濟發展辦詢問筆錄、祿豐縣住建局防空辦詢問筆錄及調取的原告申辦防空許可證提交的地勘資料等圖片、祿豐縣住建局管理股詢問筆錄及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領材料清單、祿豐縣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詢問筆錄及祿豐縣行政審批局關于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材料清單各一份、現場勘驗示意圖及記錄、詢問筆錄一份及現場勘驗圖片,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原告所提交的:場地租賃合同、祿發改字《2019》104號文件、祿規辦《2019》8號文件、祿自然資復《2019》35號文件各一份,欲證明2019年6月1日原告租賃祿豐縣官場社區黃土坡村民小組安置用地場地建設汽車城項目符合規劃,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以上證據能夠證實原告所建設項目用地來源及政府相關部門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情況,本院予以認定。租金收據一份、轉賬憑證二份,欲證明該地塊前五年每年322970.4元的租金且已支付的事實。經質證被告對租金收據真實性和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本院認為,該證明材料系原告與案外第三方的經濟往來,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認定。
2、原告所提交的2019年10月7日銀行業務回單一份,欲證明原告向被告多支付了1萬元設計費。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該回單上的1萬元并非支付的設計費,而是原告請被告去新思成公司補規劃資料,代原告支付給新思成公司的費用。本院認為,該證明材料原告無其他證據相佐證其多支付了1萬元的設計費,不能排除原、被告之間除設計費之外無其他經濟往來,故本院不予認定。
3、原告所提交的:祿豐縣行政審批局關于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申請材料一次性告知清單一份,欲證明被告交付給原告的設計施工圖紙不合格,無法通過審核,原告無法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經質證被告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但證明力不予認可,正好能夠說明辦理施工許可證所需材料和手續,而原告沒有提供相關資料和依據。本院對該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但其欲證實目的與本院向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的情況不符,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4、被告所提交的:授權委托書、三疊設計公司工程設計資質證書、注冊建筑師注冊證書各一份,欲證明公司授權匡黎明簽訂設計合同、進行設計、收取設計費事宜;被告具有工程設計資質。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授權委托書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個人授權,不是公司授權,是后補的,匡黎明私自承攬業務;兩份證書不能證實尚在年檢有效內。本院認為,原告對此異議未提交反駁證據,該異議與上述證據中具體記載內容明顯相矛盾,故本院對該證據予以認定。
5、被告所提交的:施工合同一份、祿豐長和建材加工銷售有限公司出廠過磅單二份,欲證明原告依據被告的設計對規定已將工程承包給云南云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期4個月,2019年12月16日施工方依據被告設計圖進行基礎澆筑、施工作業。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系復印件、無法核實來源、真實性、與本案無關。現場照片一份,欲證明該大樓于2020年5月建成已交付原告使用,經質證原告對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合法性有異議,認為形成時間、目的不清楚。本院認為,上述證據與本院到祿豐縣經濟發展辦調取核實的材料一致,與現場勘驗的情況及筆錄亦相互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6、被告所提交的:祿豐蘭天汽車城巖土工程勘察報告二份,經質證,欲證明原告于2020年1月才完成1號樓工程地堪報告、4月才完成補勘報告。原告對2020年1月的勘察報告真實性無異議,對合法性、關聯性有異議,認為被告1月就持有了此勘察報告,但在3月26日仍然提交了無效的施工設計圖給原告。對2020年4月的勘察報告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均是復印件,被告取得來源不合法。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院到祿豐縣住建局防空辦所調取材料完全一致,與本院調查實情況相印證,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本院予以認定。施工審查流程圖及審查資料清單一份,欲證明地勘報告是取得正式設計圖紙文件和通過圖紙審查的前提條件。經質證原告對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認為屬被告自行從網上下載,不屬于證據。本院認為該證據來源于互聯網公示材料,對被告欲證實主張結合國家相關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相互印證的部分本院予以采信。
7、被告所提交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云南省建設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實施細則、云南省住建廳施工設計文件審查工作程序、云南省住建廳關于貫徹落實建筑工程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治理安全責任制的通知各一份,欲證明施工圖審查報送是由原告負責,要取得審查合格證,必須有合格的地勘報告,而原告前期的地勘報告專用章是2020年4月才取得。經質證,原告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屬于證據,規劃設計等等是審圖的前置條件,不是設計圖的前置條件,反而證明被告違反程序存在欺詐行為。本院認為以上證據系國家行政法規及云南省行政主管部門規范性文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本院予以認定,對被告欲證明目的本院結合本案相互印證內容予以采信。
8、對原、被告均提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原告所交的合同第三頁無三疊設計公司印章,原告欲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設計合同,合同約定了設計成果交付、定金、設計費支付、雙方權利義務等事實,但合同沒有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印章系被告匡黎明存在欺詐無權代理,私自承攬工程設計業務所簽訂。經質證,被告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原告的證明目的。被告所提交的合同第三頁加蓋三疊設計公司印章,欲證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設計合同,約定了雙方權利義務,被告已按合同履行;該合同一式三份,原告保留了未蓋被告公司印章的一份,匡黎明接受授權簽訂合同后,將其中兩份帶回公司加蓋公章,又交給原告一份。經質證,原告認為系匡黎明存在欺詐無權代理,私自承攬工程設計業務。本院認為該兩份合同除上述印章的區別外內容均完全一致,能夠證實原、被告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對雙方權利義務等事宜進行約定的事實,被告對雙方簽訂之后加蓋公司印章的說明符合常理,且與被告公司的授權委托書相互印證,本院對該合同及事實予以認定;原告對其欲證明目的無相應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不予采信。
9、對原、被告均提交的施工設計圖,原告所提交的圖紙一頁加蓋“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印章,欲證明被告交付給原告無效的施工圖紙,經質證,被告對該施工設計圖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無異議,認可確系其提交,但對原告的證明目的不予認可,認為當時因被告無地勘報告等資料,無法取得出圖專用章,該圖紙屬效力待定的圖紙。被告提交的兩份施工設計圖,一份加蓋“有效期至2016年3月26日”印章,一份加蓋“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出圖專用電子簽章,欲證明其先向原告提交了非正式設計圖紙,2020年4月21日取得出圖專用章提供了正式設計圖紙。經質證,原告對“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的施工設計圖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并認為被告欺騙原告,將加蓋“有效期至2016年3月26日”印章的無效圖紙提供給原告,施工圖紙不合格導致無法通過審核、原告無法辦理施工許可證。本院認為,先后兩份施工設計圖內容完全一致,且后一份施工設計圖經后期完善程序后已通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網上審查簽章,故本院對施工設計圖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定,原告的欲證明目的與本院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調查核實情況不符,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經過庭審舉證、質證、陳述及認證,本院認定本案如下法律事實:2019年6月1日,原告蘭天汽車公司與祿豐縣官場社區黃土坡村民小組簽訂了《場地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該村民小組安置用地17.364畝用于投資經營汽車城,租期20年,同時約定了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場地租賃合同》簽訂后,因投資經營需要,原告欲對租賃范圍內地塊及建筑物(原藍天車市)進行祿豐蘭天國際汽車城建設項目的建設。2019年7月12日,被告三疊設計公司出具了授權委托書給其公司設計人員被告匡黎明,授權委托匡黎明為其公司簽署并收取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設計項目設計費,承認代理人全權代表其簽署并辦理的本設計項目的所有事宜。同日,原告蘭天汽車公司(委托方)與被告三疊設計公司(承包方)委托代理人被告匡黎明簽訂了《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合同約定:原告將祿豐蘭天汽車商貿大樓(兩層框架)委托被告三疊設計公司進行該大樓工程施工圖設計;委托方應在商定的時間2019年7月20日內,向承包方提供(地基勘察報告書,規劃平面圖)及有關必要的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可靠性負責(若甲方不能提供地勘報告,甲方找當地熟悉情況的工程師配合,承擔相應的責任);承包方在2019年7月30日前完成設計方案,委托方必須在3日內配合承包方研究修改初設方案。初設方案確定后,在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施工圖設計,并提供全套藍圖5份,超過以上份數的費用另計;設計費的收費根據國家規定和祿豐縣物價局審定的收費標準,雙方商定設計費按78900元自本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向承包方預付30%的定金,待交付藍圖結清所有費用。乙方不提供正式發票;同時還約定,承包方應配合原告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并參加基礎、主體結構的隱蔽分項工程驗收及竣工驗收,承包方的設計圖紙委托方不得擅自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到設計費付清、竣工驗收備案后失效等相關事宜。原告方法定代表人柳子輝、委托代理人楊加顯在合同上簽名、加蓋原告公司印章,被告匡黎明在合同上委托代理人項內簽字,并將其收執的合同帶回被告三疊設計公司進行簽章。在合同約定時限屆滿,原告未按約定向被告提供地勘資料、規劃圖紙及預付30%的定金,被告于2019年7月29日出具了蘭天汽車商貿城銷售中心1號樓的施工設計圖(設計白圖),原告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匡黎明賬戶支付設計費23670元。因無地勘等資料依據,被告對其設計圖紙無法向云南省住建廳申請網上電子出圖專用電子簽章,未能按合同約定的時限2019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施工設計圖藍圖。期間,原告以土地出租方祿豐縣官場社區黃土坡村民小組名義向相關部門申報該汽車商貿城建設項目的審批。2019年10月15日取得祿豐縣發展和改革局同意該項目建設的批復(祿發改字【2019】104號)。2019年11月云南新思成建設規劃設計有限公司出具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成果稿),該規劃于2019年12月9日通過云南省城鄉規劃局電子出圖專用章網上簽章。2019年12月20日祿豐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對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進行審查:準予行政性審查通過及相關審查意見(祿規辦發【2019】8號),同日取得祿豐縣自然資源局同意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批復(祿自然資復【2019】35號)。
在未辦理該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行政性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之前,2019年12月4日原告與云南云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了藍天國際汽車城建設項目的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約定:基礎、主體工程、外墻、門窗等均按原告提供的施工設計圖紙進行施工;開工日期:2019年12月4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6日;同時約定了雙方相關權利義務事宜。合同簽訂同時,云南云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按合同進行施工建設,建設使用的施工設計圖即被告所出具的設計白圖。
2020年1月四川二八二核地質工程有限公司為原告該建設項目進行地勘,出具了該建設項目銷售中心1號樓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詳勘階段),該報告無出圖專用網上電子簽章;2020年4月四川二八二核地質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該建設項目其余建設部分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補勘),該補勘報告取得云南省出圖專用網上電子簽章。
原告分別于2020年3月22日、3月23日通過銀行轉賬向被告匡黎明支付設計費30000元、25230元,被告匡黎明作為經辦人分別于2020年3月22日、3月26日向原告出具了收據,自此原被告雙方約定的設計費78900元全部支付完畢。在原告付清設計費后,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原告提交了加蓋“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條章的施工設計圖紙,被告配合原告到祿豐縣住建局防空辦辦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證,并在相關申報表格填表、簽字、蓋章。2020年4月1日,原告取得該建設項目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許可證。2020年4月8日,原告取得該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被告根據原告完善的該建設項目的地勘等依據及信息,對其施工設計圖向云南省住建廳申報網上電子簽章,取得了“有效期至2020年7月22日”施工設計圖的出圖專用電子簽章。原告至今尚未委托第三方進行施工圖審查,亦未取得該項目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經本院組織雙方進行現場勘驗,雙方確認原告使用被告的施工設計圖進行建設的蘭天汽車商貿城銷售中心1號樓,主體工程于2020年5月已完工,原告為后續工程建設已先將該大樓一層北端部分商鋪裝修經營;現該棟樓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一樓部分商鋪已租賃經營,二樓部分出租,部分作為原告的辦公用房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16元(已交),由原告祿豐蘭天汽車商貿有限公司自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李春華審判員李玲紅審判員史建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書記員付秀峰
判決日期
2020-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