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田公司)與龍之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之城公司)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合肥仲裁委員會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作出的(2018)合仲字第0218號裁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龍之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對該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未能履行,權利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01執1013號執行裁定書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執行
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龍之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沈浩等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8601執恢1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根據申請執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的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本院已依法追加沈浩、沈暉、繆霖為被執行人;沈浩、沈暉、繆霖均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案件恢復執行過程中,本院又依法通過網絡發起對被執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沈浩、沈暉、繆霖名下銀行賬戶、房產、地產、車輛、證券等財產狀況的調查,并采取了必要的查控措施,但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上述執行情況及財產調查情況已明確告知申請執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本院現已依法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費措施。綜上,因被執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沈浩、沈暉、繆霖名下均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暫時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潘中潮
審判員彭國超
審判員魏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喬淑云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