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田建筑公司)與被執行人龍之城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之城公司)、沈浩、沈暉、繆霖仲裁執行一案中,異議人繆霖對本院作出(2020)皖8601執恢15號執行決定書對其限制出境及采取凍結銀行帳戶、限制高消費等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繆霖、安徽省金田建筑設計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案由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皖8601執異5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合肥鐵路運輸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繆霖稱,一、本院將其追加為案件被執行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龍之城公司工商登記資料中股東決議、公司章程等所有文件中關于其的簽名均系偽造,其已經依法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二、本院郵寄給其的法律文書中沒有執行通知書,其也未在人民法院網、執行信息公開網等網站查詢到相關文書,因此不存在消極履行、規避執行等行為,被限制高消費和出境沒有法律依據;三、異議人愿意提供擔保,同時本案還有沈浩、沈暉兩名股東被追加為被執行人,解除對其的強制執行措施,不會對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益造成損害。請求本院依法解除對其采取的各項強制執行措施。
金田建筑公司稱,一、繆霖是龍之城公司依法登記并公示的股東,在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被法院依法追加為被執行人,合法有效。二、法院向繆霖戶籍地郵寄送達法律文書被退回后,依法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且該公告在啟信寶、天眼查等權威網絡平臺上均可查閱。三、繆霖作為被執行人,未履行付款義務,其公司作為申請執行人,不同意解除對繆霖的強制執行措施。請求法院駁回繆霖的執行異議申請。
被執行人龍之城公司、沈浩、沈暉未答辯。
本院查明,關于申請執行人金田建筑公司與被執行人龍之城國內非涉外仲裁裁決一案,合肥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合仲字第0218號裁決書,裁決:龍之城公司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金田建筑公司支付設計費200000元,同時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分別以10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24%為標準支付至款清時止)。該裁決書生效后,因龍之城公司未履行法律義務,金田建筑公司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9)皖01執1013號執行裁定書將該案指定本院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金田建筑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認為龍之城公司三名股東沈浩、沈暉、繆霖均未按期履行認繳出資義務,應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審查,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皖8601執36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追加沈浩、沈暉、繆霖為該案被執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金田建筑公司承擔(2018)合仲字第0218號裁決書中所確定的義務。該執行裁定書按繆霖戶籍地寄送被退回后,本院依法在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2019年12月4日,金田建筑公司以龍之城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追加三股東為被執行人的執行裁定書尚在公告期為由,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皖8601執362號之二執行裁定書,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公告期滿后,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對本案恢復執行。此后,本院對繆霖的財產采取了查控措施,并對其限制高消費;2020年3月17日,本院作出(2020)皖8601執恢15號執行決定書,限制繆霖出境。之后,繆霖得知其銀行帳戶被本院凍結,遂于本院聯系,本院再次向其送達了相關文書。繆霖對本院凍結其銀行帳戶、限制高消費、限制出境等強制執行措施的執行行為不服,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
另查明,繆霖針對本院作出的(2019)皖8601執36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已向本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本院已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審理中
判決結果
駁回繆霖的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范紅星
審判員巨龍
審判員閆效祖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倩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