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蜀木源木業有限公司與被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四川蜀木源木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蜀木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國梁,被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濤到庭參加了訴訟。審理中,被告申請追加王興東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追加。2017年3月30日,因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提審(2016)川01民終字1942號案,本案必須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審的(2016)川01民終字1942號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本院裁定本案中止訴訟,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2018年3月5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本案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8年4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蜀木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國梁,被告恒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濤,被告王興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