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天科訴被告趙正東、加加食品集團(閬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加加食品公司)、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銳建設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5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天科及其訴訟代理人傅方明,被告趙正東及其訴訟代理人趙開文,被告加加食品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張晶,被告恒銳建設公司的訴訟代理人許永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天科與趙正東、加加食品集團(閬中)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1381民初2553號
判決日期:2021-07-22
法院:閬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后續治療費、鑒定費共計148148.80元;庭審中將該項請求的金額變更為205194.9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加加食品公司將廠區內卷簾門的安裝承包給被告趙正東,原告在趙正東所承包的該廠區里從事卷簾門安裝工作,約定工資為150元/天。2020年3月21日上午,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因安裝卷簾門頂部輪軸所固定的承重墻體松軟而脫落,致原告從兩米多高的“人”字架跌落倒地受傷。現因被告怠于向原告予以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趙正東辯稱,原告訴稱不屬實,趙正東只做加加食品公司的消防,且承包的是勞務,趙正東喊原告做的工作是安裝消防穿線并非是安裝卷簾門,安裝卷簾門不是趙正東承包的范圍。
被告加加食品公司辯稱,1、加加食品公司與王天科不具有合同關系,同時王天科也不是其雇傭人員;加加食品公司將消防整改項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將項目內容交由恒銳建設公司承包,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乙方對乙方工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同時防火門安裝在消防工程范圍之內。2、加加食品公司不存在選任錯誤,案涉工程項目承包給恒銳建設公司,恒銳建設公司具有經工商部門登記的案涉項目的經營范圍,在合同總約定了安全責任。因此承擔責任的主體不應是加加食品公司,原告將加加食品公司列為被告屬于主體不當,應當駁回對加加食品公司的起訴及訴訟請求。
被告恒銳建設公司辯稱,原告在工地上受傷沒有爭議,但恒銳建設公司與加加食品公司之間的合同是消防整頓工程,合同中明確了工程的內容,恒銳建設公司將勞務承包給了趙正東,是趙正東雇請的原告,原告受趙正東的支配,工資也是趙正東發給原告;同時,恒銳建設公司將勞務承包給趙正東并沒有選任失誤,因此不應當承擔責任,應當由趙正東承擔責任。
經審理查明,加加食品公司與恒銳建設公司分別于2019年11月15日和12月28日簽訂兩份《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由恒銳建設公司承接加加食品公司的消防整改工程,兩份合同均約定乙方(恒銳建設公司)對乙方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負全責。恒銳建設公司承包該工程后,將其勞務分包給趙正東。2020年3月20日趙正東通過微信通知王天科第二天到加加食品公司干活,同年3月21日王天科到達加加食品公司工作,在安裝卷簾門時從“人”字架跌落倒地受傷。事發后,王天科被送至閬中市中醫醫院,門診診斷為腰1、腰3椎體壓縮性骨折,遂住院治療17天。受王天科的委托,南充明澄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12月7日對王天科的傷情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王天科外傷致“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腰3椎體壓縮性爆裂性骨折”術后,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后續治療費評定為15000元;誤工期評定為180日;護理期評定為90日,一天一人次;營養期評定為90日。恒銳建設公司對該鑒定意見有異議,申請對王天科的傷殘等級、誤工時限、護理時限、續醫費進行重新鑒定。后經本院委托,四川華大司法鑒定所于2021年4月17日作出鑒定,認定王天科腰3椎體粉碎性骨折、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屬八級傷殘;王天科腰3椎體粉碎性骨折內固定物手術取出人民幣約12000-15000元;王天科傷后及再次手術期間誤工期限為200日、護理期限為97日。因鑒定,王天科開支鑒定費2600元,恒銳建設公司開支鑒定費2600元。
庭審中,趙正東提供證人證言、電話通話錄音、手寫材料清單等證據,欲證明趙正東所承包的工作內容不包含原告在事故當天從事的安裝卷簾門工作,安裝卷簾門是恒銳建設公司的實際施工人宋東通知原告安裝的。恒銳建設公司則以給趙正東支付人工工資的收條,欲證明將案涉工程的勞務承包給趙正東。
認定上述事實,有當事人身份信息、工程承包合同、住院病歷、司法鑒定意見書、通話錄音光盤、微信聊天記錄、收條以及當事人陳述為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正東在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向原告王天科賠償各項費用共計179149元。
二、被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上述賠償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若被告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31元,由被告趙正東負擔。第一次鑒定費2600元,由趙正東承擔;第二次鑒定費2600元,由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楊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莉
判決日期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