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銳公司)訴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隆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楊莉和人民陪審員羅洪杰、王軍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7年10月25日、2018年5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濤,被告嘉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強及該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馮明(第二次庭審時更換為柯長青)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中,因當事人申請鑒定,至2019年10月,本院更換審判組織,由審判員杜國與人民陪審員楊策、任大勇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8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恒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強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濤、被告嘉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趙強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川1381民初3403號
判決日期:2020-10-12
法院:閬中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恒銳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591720元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原告在4591720元范圍內對承建被告投資開發的“汶博苑”棚戶區改造小區1號、2號商住樓工程中的商業用房予以折價或拍賣后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2、判決被告返還原告的履約保證金300000元,并支付相應的資金利息。3、案件受理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7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資開發的“汶博苑”棚戶區改造小區1號、2號商住樓工程,工程總價暫定為11242336元,最終價款按實際完成的建筑面積乘以固定單價112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非建筑面積變化新增工程量造價按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后下浮10%進入總結算。合同還就價款與支付、工期、竣工與結算等事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按約定履行了各項義務,但被告長期遲延支付進度工程款,僅累計支付工程款700萬元。2017年1月,該項目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隨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結算資料,但被告既未按約定支付進度工程款和返還剩余履約保證金,也未按時辦理結算事宜,經原告催收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如前。
被告嘉隆公司在第一次庭審中辯稱,1、對原告的訴請金額有異議,結算書是原告單方制作未經被告同意,不是雙方共同意愿,該結算書不能作為結算依據;2、2017年8月10日組織竣工驗收,合同履行中前四次付款均是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在原告起訴時還未辦理結算;3、原告主張的工程款優先受償權不能成立,原告延期交付工程,與合同約定的工程竣工時間不符,其違約行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4、對利息請求有異議,下余工程款還未到支付時間;5、起訴時還不具備保證金支付時間;6、本案應當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被告嘉隆公司在第二次庭審中向本院提出反訴為:1、判決反訴被告立即交付反訴原告案涉工程建筑節能備案資料和質量監督報告書;2、判決反訴被告賠償反訴原告因未按圖施工,造成房屋建筑面積減少38.63平方米的損失193150元;3、判決反訴被告賠付反訴原告占用商業用房的租賃損失461000元;4、判決反訴被告承擔反訴費用。
反訴被告恒銳公司針對反訴原告嘉隆公司的反訴請求答辯為,1、恒銳公司未延期交房,由于嘉隆公司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恒銳公司有拒絕交付工程的抗辯權利,為了購房戶,恒銳公司提前交付了房屋,因此,該項請求不應得到支持;2、建筑面積減少的損失不應得到支持,恒銳公司的施工是按照施工圖紙和嘉隆公司的變更而完成了施工;3、未交付商業房的損失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應當駁回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
圍繞本案訴訟請求及爭議事項,原告提供的證據如下:1、各方當事人身份信息材料,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3、設計施工圖,4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簽證表,5、竣工驗收申請及竣工驗收報告、竣工圖、6竣工結算書,7、建設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房產測量規范,8、意見征求書,9結算書收件,10、房屋交結手續,11、工程款撥付申請,12、影響竣工資料完善的報告,13、嘉隆公司的通知及恒銳公司的回復,14、恒銳公司的施工日志,15、汶博苑項目施工時間及應撥工程款時間節點表,16、已撥工程款情況統計表,17、利息計算表,18、請求出具設計變更的函,19、關于需要建設單位明確或落實的有關事項的函,20、設計變更單2份,21、恒銳公司關于2號樓居民配電箱與高壓線的說明,22、市質安站停工通知書、復工審批表,23、收據一份,24、民事裁定書及保全費收據,25、沼氣池工程施工圖。被告提供的證據為:1、訴訟主體身份證明,2、竣工驗收時間證明,3、房屋實際建筑面積減少造成損失的證據(包括規劃許可證、房屋面積實測報告、市城管局對超規劃面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4、固定單價及發包范圍證明(施工合同),5、設計變更單,6、施工合同補充協議,7、工程量增減簽證表,8、甲方代為完成、代為支付工程款及應扣減乙方價款證據,9、乙方影響結算未達付款節點的證據,10、乙方未達到施工要求至起訴時案涉項目還存在諸多問題的證據,11、乙方延誤竣工工期的證據,12、乙方在履約中違約的部分證據。經本院庭審中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和質證,被告對原告所提交證據除對回復內容、施工日志、施工時間及應撥工程款時間節點、利息計算表、竣工結算結果有異議外,對其余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部分證據的證明目的有異議。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除對證據8、9、10不予認可外,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其證明目的有異議。
根據原、被告的舉證質證及庭審陳述,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7月19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投資開發的閬中市顧家井“汶博苑”棚戶區改造小區1號、2號商住樓工程,工程總價暫定為11242336元(10037.8平方米/平方米),最終結算以實際完成的建筑面積乘以固定單價1120元/平方米進行結算。非建筑面積變化新增工程量造價按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計價后下浮10%進入總結算。合同還就工程款支付、工期、工程變更、竣工與結算、違約責任等事宜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其中對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約定為:主體二層施工結束撥總款20%,主體四層施工結束撥總款的15%,主體封頂撥總款的25%,裝飾工程結束竣工驗收后撥至總款的80%,竣工結算辦理后一月內撥至總款的95%,余款5%留做質保金。質保金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滿一年退質保金40%,滿兩年退質保金總款20%,滿三年退質保金總款20%,滿五年退剩余質保金。對履約保證金的約定為:施工合同簽訂后十日內承包方向發包方交合同履約保證金60萬元,主體四層施工結束時退30萬元,竣工驗收后退30萬元。合同約定的計劃開工日期為2015年8月1日,計劃竣工日期為2016年3月30日。2015年8月4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交履約保證金60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即組織人員進行施工。在施工過程中,恒銳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嘉隆公司送達《關于請求出具設計變更的函》載明,恒銳公司在進入基礎承臺、地梁施工階段時,嘉隆公司口頭要求有關項目的兩個變更:1、三至六層由原設計2.7米變更為2.8米;2、首層樓梯起步梁提高30厘米以抵消層高變更增加30厘米。嘉隆公司于同月18日在函件上批注為,收到此函,我公司將盡快組織設計人員解決,在未接到我公司正式答復之前先進行基礎承臺施工,進行到地梁施工前及時通知我司,不得擅自進行下道工序施工。2015年11月1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送達了要求嘉隆公司協調配電箱移位及線路改道、臨街高壓線處理的函。2016年3月9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送達了《關于需要建設單位明確或落實的有關事項的函》,針對外墻保溫、裝飾、1#樓A軸至E軸變更、2#樓底層設計層高等變更請求建設單位給予明確。同年7月23日,嘉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了向恒銳公司送達的設計變更單。2016年5月26日,原、被告向案涉工程的住房戶發放了《意見征求書》,對各住房戶不要求安裝進戶門的補償標準為每戶350元,不要求進行仿瓷涂料施工的補償標準為按建筑面積×2×3.5元計算。2016年8月23日,因閬中市8.22宏云江山國際支模架垮塌一事,閬中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向全市各施工單位發出停工通知書,要求各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各項安全隱患進行整改,整改后報質安站復查,復查合格后方可恢復施工。同年9月18日嘉隆公司與恒銳公司一道向住建局、質安站申請恢復施工,住建局于9月27日同意復工。2016年9月15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施工合同補充協議》載明,由于原合同對頂棚要求不抹灰、樓地面為混凝土原漿找平,現約定為對住房頂棚進行刷漿、地坪進行水泥二次找平,兩項工作由建設單位另行支付10萬元給承包人,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2016年6月28日、9月30日、10月29日、2017年1月18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的代表李鵬送達了《工程款撥付申請》,在2017年1月18日的申請中請求撥付1號、2號樓工程款共計899.4萬元、退合同履約保證金30萬元,合計929.4萬元。并在申請中說明,1號樓已于2016年10月17日完成竣工驗收、2號樓于2017年1月17日完成竣工驗收。2016年12月15日,嘉隆公司向恒銳公司送達了2號商住樓工期催促函。2017年1月22日,原、被告雙方辦理了案涉工程的房屋交接手續,嘉隆公司的代表李鵬、恒銳公司的代表楊楚在交接房屋手續上簽字,雙方加蓋了公司印章。交接房手續的內容中載明,因建設單位要對棚戶區改造的業主即時還房,經甲、乙雙方協商提前辦理房屋移交手續,交接手續及相關情況約定如下:1、本工程目前只完成了房屋土建工程的竣工驗收、并未進行項目綜合驗收,按主管部門要求還不能入住,但甲方(嘉隆公司)因棚戶區業主催要,要求乙方(恒銳公司)現在交房,因此甲方承諾如因提前交房在后期出現任何問題(包括乙方有關問題)全部由甲方負責承擔,與乙方無關。2、甲方認可乙方承包的汶博苑商住樓項目已經通過相關單位的竣工驗收,質量合格,已經完成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后期屬于乙方質量保修的范圍乙方應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承擔質量保修義務。3、由具體交接人辦理各單元門和入戶門鑰匙交接手續,在交接時,甲、乙雙方檢查好各級鑰匙的安全和好壞,交接時未發現問題的一旦甲方接手即視為全部合格、安全,后期發現任何情況與乙方無關。2017年2月27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的代表李鵬送達了《工程款撥付申請》。2017年2月28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的代表李鵬送達了《關于閬中市顧家井“汶博苑”棚戶區改造項目影響竣工資料完善的報告》,報告中載明,施工單位不能完善相關軟件資料的原因是需要建設單位提供規劃、消防、綠化、衛生防疫、化糞池、物管等竣工驗收資料,請求建設單位盡快向施工單位提供,以便施工單位及時完善竣工驗收資料。2017年3月15日,嘉隆公司向恒銳公司的代表楊楚送達了《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顧家井“汶博苑”棚戶區改造項目的通知》,要求恒銳公司于3月18日前派項目經理到現場依據合同與監理、甲方就簽證收方確認;3月25日前查驗補漏,全部辦理房屋移交相關手續,逾期將按合同約定交房日按市場價收取租金,并保留行使甲方的權利的權利;3、于6月1日前將合同單價組價清單及竣工結算報甲方。2017年3月20日,恒銳公司針對嘉隆公司的前述通知回復:1、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已經及時向嘉隆公司報送了工程量簽證表,但嘉隆公司一直未辦理和認可;2、請嘉隆公司按合同條款支付相應工程款,我方將向嘉隆公司移交相關手續;3、建設單位確認新增工程量后施工單位會盡快辦理竣工結算。2017年6月9日,恒銳公司向嘉隆公司報送了結算送審資料(包括竣工結算書、設計變更和工程量簽證表、竣工驗收報告、施工合同、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嘉隆公司的代表李鵬在報送手續上簽字。2017年8月10日,各部門對案涉工程進行了綜合驗收。案涉工程的規劃面積為9537.8平方米,實測建筑面積為9668.17平方米,超建造型構架層面積為205.92平方米。因嘉隆公司在建設過程中更改規劃設計,閬中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嘉隆公司處罰人民幣31700元。
訴訟中,被告嘉隆公司主張,應屬恒銳公司施工范圍的工程其代為完成或另行找施工隊完成的工程有汶博苑1#、2#樓散水、場坪、化糞池及管道工程竣工結算價為1532055元,還主張其為2#號樓地基工程代付45萬元、臨時設施圍檔5萬元、代付辦公室租金1.5萬元。
還查明,2019年5月12日在嘉隆公司辦公室,由保寧街道辦周永猛主任主持,案涉工程所在社區觀音路社區趙慧玲書記、嘉隆公司法定代表人趙強及其法律顧問柯長青、恒銳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強、高飛、工程造價評估員李安路、何兵參加,召開了工程價款評估座談會,柯長青擔任會議記錄。2019年7月21日,由李安路主持,嘉隆公司法律顧問柯長青、繆宇、恒銳公司周強、高飛、鄭濤、何兵參加再次召開工程價款評估會。兩次會議對實際建筑面積達成一致意見為,9571.88平方米按合同約定單價1120元每平方米進行計算、214.5平方米設計變更部分按面積×單價1120元/平方米×50%+實物工程量按合同約定定額計算下浮10%×50%計算造價。1、2號樓巖棉板材料價按470元/平方米,按照定額組價下浮10%計算造價,施工圍檔及租房問題由恒銳公司承擔2萬元。散水問題按照圖紙和實際未完成工程量計量,按定額組價下浮10%扣除,仿瓷扣減墻面,計價標準按給老百姓的補償標準計算。六層6+1層封洞不屬于施工方的承包范圍,不扣減工程價款。取消的一層門面隔墻、防盜門、物管門,共同現場核實后據實組價并下浮10%后扣減。外墻保溫工程,據實組價后下浮10%扣減。對于建筑面積的部分,在2019年11月原、被告雙方的質證時,雙方均確認建筑面積部分按9767.34平方米進行計算。
審理中,恒銳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依法委托中磊工程造價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嘉隆公司的14份工程量簽證單據價款、應扣除的散水工程款、應扣除的仿涂料價款、應扣除的2號樓外墻保溫、防盜門、物管門、隔墻工程價款、對2號樓基礎變更應增加和扣減的價款、對1、2號樓保溫材料增減工程量價款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2號樓基礎變更前為289721元,變更后除樁以外的部分為196651元、變更后樁芯混凝土材料款87950元、變更后樁鋼筋39250元;散水工程7035元;仿瓷涂料39923元;2號樓物管門、1號樓隔墻工程29575元;2號樓外墻保溫(東西向)按被告提供的圖紙47434元、按原告提供的圖紙40163元;1號樓防盜門432元;1、2號樓外墻保溫變更(變更前)按被告提供的圖紙957787元、按原告提供的圖紙812701元;1、2號樓外墻保溫變更(變更后)887963元;簽證1、2、3、4、6共計232939元;簽證7中A、B棟均按建筑面積計價其中被告提供的圖紙為207164元、原告提供的圖紙為207409元,A棟按15定額分項計價、B棟按建筑面積計價被告提供的圖紙為108582元、原告提供的圖紙為108828元;簽證5、8、9、12-14為22162元;簽證10為71062元;簽證11按合同約定的15定額計價為26284元,按簽證單單價計價為22743元。為此,恒銳公司支付鑒定費60000元。同時,被告也向本院申請對案涉工程水電預埋工程造價、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修復造價、商鋪貶值、鋪面租金進行評估鑒定,由于其未交納鑒定費用,鑒定機構未對其請求的鑒定事項進行鑒定。
還查明,工程款撥付及履約保證金退還情況為,2016年1月4日100萬元、2月3日100萬元、2月5日50萬元、8月30日50萬元、9月30日50萬元、11月16日退還履約保證金30萬元、12月16日100萬元、2017年1月22日50萬元、23日150萬元、26日50萬元,共計撥付工程款和退還履約保證金730萬元。
另查明,原告起訴后向本院申請訴訟保全,繳納保全費5000元。被告對鑒定結果有異議而申請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繳納鑒定人出庭費用2000元。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本案爭議的是:一、原告所主張的未付工程款如何認定;二、原告對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三、被告的反訴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關于原告所主張的未付工程款應如何認定的問題。審理中,原告主張:1、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在2019年11月1日質證過程中雙方確認的建筑面積9767.34平方米計算;2、簽證部分按鑒定意見和合同約定進行計算;3、增減部分按鑒定意見以及原告提供圖紙的鑒定意見進行計算;被告主張:1、建筑面積部分按政府認可測繪報告的面積9632.92平方米進行計算,增加造型面積214平方米因計算進了總面積,故應當按照鑒定意見進行扣減;2、按合同應增加部分造價(簽證1、2、5、7、8、9、12、13、14)共計148615元;3、由于合同約定風險包干,不應重復計算造價部分(簽證3、4、11、2號樓基礎變更后樁外部分、砼材料部分、鋼筋材料部分)共計508136元;4、其它不應計價增量部分(簽證6、10、補充協議)共計134579元;5、按鑒定機構結論應扣減部分(2號樓基礎原設計造價、散水、1號樓隔墻和2號物管門、2號樓東西外墻保溫粉水、1號樓防盜門、保溫材料變更價差、辦公室租金及圍檔)共計544965元;6、依據鑒定機構扣減嘉隆公司仿瓷單價,應扣減恒銳公司仿瓷造價9418.92平方米×3.5×43.48元/平方米=1433371.25元;7、根據合同及施工圖約定范圍,應扣減嘉隆公司請第三方代恒銳公司施工部分造價(2號樓基礎施工、圍擋、場平、化糞池及管網、電氣預埋)共計2535216.8元;8、根據合同及施工圖和512會議精神,施工材料變更后應扣減恒銳公司造價部分(外墻真石漆變紙皮磚、商業門窗材料變更、預拌砂漿改為現拌)共計1087059元;9、因恒銳公司任性保全查封商業近900平方米,造成客戶退房,直接損失500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貳佰肆拾柒萬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柒角伍分(2475819.75元);其中100萬元從2017年8月12日起、1475819.75元從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3倍計算資金利息至償清之日止;
二、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其承建的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投資開發的閬中市顧家井“汶博苑”棚戶區改造小區1號、2號商住樓工程中商業用房在拍賣、變賣或折價的款項在本判決第一項金額范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
三、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內向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返還工程履約保證金叁拾萬元(300000元),如逾期支付則從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資金利息至償清之日止;
四、駁回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駁回被告(反訴原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本訴案件受理費45928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50928元,其中由原告四川恒銳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928元,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負擔30000元;反訴案件受理費22964元,由被告閬中市嘉隆置業有限公司負擔。(因本訴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部分已由原告預交,故直接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杜國
審判員楊策
人民陪審員任大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九日
書記員李秦
判決日期
20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