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譚海龍訴被告王鐵成、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流公司)、長春宏鑫友業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鑫友業公司)、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龍公司)、劉天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譚海龍的委托代理人李鳳斌、被告王鐵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啟純、宏鑫友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宇帆、平安保險的委托代理人沈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天彬、雙龍公司、人民保險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譚海龍與王鐵成、一汽物流有限公司、長春宏鑫友業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吉0192民初69號
判決日期:2020-03-30
法院: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譚海龍訴稱,2016年3月31日,原告從四川晨輝通信網絡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捷達車一輛。車票號為×××,2016年4月8日原告從案外人唐某處購買捷達車一輛。車票號為×××。上述兩臺車輛辦完更名過戶手續當天,原告所購兩臺捷達車交給被告王鐵成駕駛車牌號為×××(×××)運輸車輛運回長春。2016年4月13日6時20分,該運輸車輛行駛至大廣高速1763千米東半幅處,與被告劉天彬駕駛的×××(×××)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及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運輸車輛及所載原告奧迪車燒毀。濮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出具的濮公交認字(2016)第160413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王鐵成、劉天彬負事故同等責任。經查×××(×××)運輸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物流公司東湖分公司,有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王鐵成是宏鑫友業公司派遣到物流公司的司機。×××(×××)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的登記所有人為雙龍公司,在人民保險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并投保不計免賠險。在被告平安保險投保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認為在該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車輛燒毀,各被告應當依法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原、被告經多次協商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判令被告雙龍公司、劉天彬、王鐵成、物流公司、宏鑫友業公司、人民保險、平安保險賠償原告財產損失共計85000元(其中人民保險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承擔直接賠付責任,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按事故責任承擔50%的賠償比例。平安保險在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險責任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承擔50%的賠償比例。不足部分由雙龍公司與王鐵成按事故責任各承擔50%的賠償比例。劉天彬對四平市雙龍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物流公司對王鐵成負連帶賠償責任,宏鑫友業公司對王鐵成負連帶賠償責任)。2、訴訟費由七被告承擔。
宏鑫友業公司辯稱,王鐵成為我公司派遣員工,其為原告運輸車輛的行為屬于個人行為,非單位行為。此案中我單位沒有任何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故我單位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物流公司辯稱,王鐵成此次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原告受損車輛并不是我公司要求王鐵成進行運輸的,我公司與原告沒有簽訂過任何合同,也沒有任何運費往來。所以沒有合同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王鐵成辯稱,我在一汽物流工作六年多,職務是司機,這次事故中我是職務行為,我不能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保險辯稱,此次事故中,×××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限額1000000萬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投保了限額5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含不計免賠。我公司已在本次事故中三者責任險內全額賠付,保險限額已用盡。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923民初1095號、(2016)豫0923民初1357號、(2016)豫0923民初1405號、(2016)豫0923民初1428號判決,我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賠償金額為10000元,死亡傷殘與財產損失限額內112000元,交強險限額已用盡。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1000000元并支付訴訟費26463元,商業三者險限額已用盡。不應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責任限額第12條約定,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超過主車限額1000000元,且(2017)豫0923民初1095號判決明確確認,按照主車限額1000000元進行賠付。關于財產損失,需提交相應證據予以核實。鑒定費、訴訟費、律師費等間接費用不在保險賠付范圍內。
平安保險辯稱,四平雙龍公司在我公司承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承保限額為200000元。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事故發生后我司按照限額已經賠償,賠付金額為199000元賠付給了雙龍公司,收款人為王強。
雙龍公司、劉天彬未到庭,亦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3月31日,原告以40000元價格從四川晨輝通信網絡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捷達車一輛。車票號為×××,2016年4月8日原告以45000元價格從案外人唐彬處購買捷達車一輛。車票號為×××。原告將所購兩臺捷達車交給被告王鐵成駕駛車牌號為×××(×××)運輸車輛運回長春。2016年4月13日6時20分許,郭雙喜駕駛×××重型倉柵式貨車與因大霧封道停在第二車道等候放行的劉天彬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擦掛,后王鐵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與×××(×××)重型半掛牽引車追尾相撞,致使×××(×××)重型半掛牽引車又追撞停在第二車道等候放行的凌樹朋駕駛的×××重型廂式貨車尾部,后×××(×××)重型半掛牽引車所載鞭炮起火燃燒,造成×××(×××)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員王鐵成和乘坐人王強受傷,×××重型倉柵式貨車、×××(×××)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廂式貨車四車及所載貨物不同程度損毀的交通事故。經濮陽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高速大隊濮公交認字(2016)第160413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在×××重型倉柵式貨車、×××(×××)重型半掛牽引車事故中:當事人郭雙喜負事故全部責任,當事人劉天彬無事故責任。在×××重型柵式貨車×××(×××)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半掛牽引車、冀J3513重型廂式貨車事故中:當事人王鐵成與當事人劉天彬負事故同等責任。當事人郭雙喜無事故責任。當事人凌樹朋無事故責任,當事人王強無事故責任。
事故發生后,譚海龍將王鐵成與一汽物流有限公司以運輸合同糾紛訴至我院。我院作出(2016)吉0192民初191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原告譚海龍的訴訟請求。譚海龍不服。上訴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1民終2243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吉01民終2243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1、與譚海龍訂立運輸合同的相對方為王鐵成。2、王鐵成訂立合同的行為非職務行為。3、王鐵成訂立合同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車主為雙龍公司,×××在中國人民保險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100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投保限額為50000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保不計免賠。四平雙龍公司在平安保險承保限額為200000元的道路危險貨物承運人責任保險,每次事故免賠1000元。
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23民初135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賠償原告孫煥軍(李洪艷)各項損失共計311518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孫煥軍(李洪艷)各項損失共計311518元。
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23民初140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榆樹支公司賠償原告孫煥軍各項損失共計51230.5元。被告中國太平洋保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孫煥軍各項損失共計51230.5元。
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923民初142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489069.9元。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000元(已履行完畢)。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000元(已履行完畢)。
2017年7月25日,河南省南樂縣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923民初1095號民事判決書,判令:1、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1000元。2、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洛陽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1000元。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97565.47元。4、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支付第三人中原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墊付款72616.13元。5、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王強各項損失共計199000元。
以上四件訴訟案件均因2016年4月13日×××重型倉柵式貨車、×××(×××)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半掛牽引車、×××重型廂式貨車四車相撞引發的交通事故產生
判決結果
一、被告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譚海龍車輛損失42500元;
二、被告王鐵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譚海龍車輛損失42500元;
三、駁回原告譚海龍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3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四平市雙龍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525元,由被告王鐵成負擔9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多嬌
人民陪審員孫洪杰
人民陪審員李萬國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寅
判決日期
2020-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