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長春市忠德路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忠德路橋)與被執行人吉林省連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連發地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案外人李艷對本院查封連發地產開發的坐落于長春市凈月開發區分團14號地東鼎雅苑(鼎山華府·)18幢1單元1XX號房、丘地號為3-76-424-18(1XX)、建筑面積為426.02平方米的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艷與長春市忠德路橋有限公司、吉林省連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05執異81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外人李艷稱,請求停止對長春市二道區燕居街東鼎雅苑18棟房屋的執行。2012年,被執行人連發地產以400萬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轉讓給案外人。2012年9月27日,案外人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200萬元房款轉讓給被執行人,2013年1月18日,案外人通過金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賬戶,將剩余200萬元房款轉賬至被執行人賬戶,有中國民生銀行電子回單為證。2013年12起,被執行人將涉案房屋交付給案外人使用至今,案外人按時繳納水電費、取暖費用等,由于涉案房屋手續不全,未辦理過戶手續。案外人對該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權益,法院應停止對該房屋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長春市忠德路橋有限公司稱,案外人與被執行人并未簽訂書面的房屋買賣合同,案外人也并未舉出任何有效的證據證明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有口頭合同,存在口頭合同這個事情只是口頭陳述。案外人并未向法院提供有效的證明其支付了涉案房屋的購房款,案外人兩次交款時間相距3個月,數額都為200萬元,且交第一筆款后,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符合常理。案外人無法證明占有房屋是由買賣產生的,請求法院駁回案外人的異議請求。
被執行人吉林省連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參加聽證,亦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狀。
經審查查明,2016年11月11日,本院受理了原告忠德路橋與被告連發地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吉0105民初225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吉林省連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給付長春市忠德路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2856元。二、駁回長春市忠德路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連發地產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吉01民終21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鄙鲜雠袥Q生效后,連發地產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給付義務,忠德路橋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17)吉0105執688號。2019年1月28日,本院在長春市房產檔案館查封了涉案房屋的房籍,查封期限三年。
另查明,李彥于2012年9月27日在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執行人連發地產轉款200萬元,2013年1月8日,長春金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被執行人連發地產轉款200萬元。
又查明,李艷為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在本院召開的聽證上提交了李彥與吉林連發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轉款業務憑證、長春金奧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連發地產的銀行電子回單、物業手冊、前期物業管理協議、裝修手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協議、鼎山華府臨時管理規約、承諾書、交予吉林昂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的水費、電費、物業費、采暖費的收據、吉林昂展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入住證明
判決結果
駁回案外人李艷的異議請求。
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議庭
審判長齊雅權
人民陪審員沈洪
人民陪審員路桂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高樹博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