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商標申請駁回復審行政糾紛。
被訴決定:商評字[2019]第198460號《關于第33490135號“BoYan”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
被訴決定作出時間:2019年8月22日。
本院受理時間:2019年10月22日。
開庭審理時間:2019年11月6日。
被告以原告申請注冊的第33490135號“BoYan”商標(簡稱訴爭商標)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三十條和第三十四條所指情形為由,作出被訴決定,決定: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重慶博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9)京73行初13035號
判決日期:2020-03-05
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一、訴爭商標由原告獨創,與第5590065號“BOYUAN及圖”商標、第6943915號“BOYUAN及圖”商標(分別簡稱為引證商標一、二)在文字構成、呼叫、外觀識別方面均有較大的差別,普通消費者只需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區分,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二、原告對訴爭商標長期使用后其顯著特征更加突出,在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并與原告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不會造成混淆誤認。三、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清潔建筑物(外表面)”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綜上,被訴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故請求法院撤銷被訴決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由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本院經審理查明:
一、訴爭商標
1.申請人:原告。
2.申請號:33490135。
3.申請日期:2018年9月13日。
4.標識:
5.指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2;3704;3706):建筑物防水;辦公機器和設備的安裝、保養和修理;室內裝潢;清潔建筑物(外表面)等。
二、引證商標一
1.注冊人:河南博元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冊號:5590065。
3.申請日期:2006年9月7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0年3月28日。
5.經續展,專用權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6):機械安裝、保養和修理等。
三、引證商標二
1.注冊人:浙江博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冊號:6943915。
3.申請日期:2008年9月8日。
4.注冊公告日期:2010年6月14日。
5.專用權有效期至:2020年6月13日。
6.標識:
7.核定使用服務(第37類,類似群3701-3702;3704):建筑施工監督;建筑;室內裝璜;室內外油漆;粉飾等。
四、其他事實
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明確表示僅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清潔建筑物(外表面)”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有異議,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
上述事實,有訴爭商標及引證商標一、二商標檔案、被訴決定、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申請書、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是否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本案中,原告明確表示僅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清潔建筑物(外表面)”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有異議,對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服務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不持異議,本院經審理予以確認。
訴爭商標“BoYan”,與引證商標一顯著識別文字“BOYUAN”、引證商標二顯著識別文字“BOYUAN”,字母構成、呼叫均相近,已構成近似商標標志。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服務“清潔建筑物(外表面)”,與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室內裝璜;室內外油漆;粉飾”服務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同屬3704群組,且服務的內容、特點、對象等方面均基本相同,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故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若將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同時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依據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程度,容易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系,在案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具有較高知名度,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重慶博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原告重慶博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各方當事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一百元,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侯占恒
人民陪審員陳緒飛
人民陪審員高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侯李可
書記員李夢桐
判決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