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商丘富鑫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0)豫1402民初4032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生效法律文書的規定。因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商丘富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商丘富鑫建材有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402執4261號
判決日期:2021-09-26
法院:商丘市梁園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本案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執行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在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且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二、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向金融機構、車輛登記部門、證券機構、網絡支付機構、自然資源部等發出查詢通知,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
三、向商丘市不動產登記交易中心發出查詢通知,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房產,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公積金。
四、本院通過委托調查、電話聯系、實地走訪等形式對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進行了調查和了解,未查到被執行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下落或可供執行財產。
五、已向被執行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發出限制消費令。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商丘富鑫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董俊杰
審判員郜運來
審判員胡國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志建
判決日期
2021-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