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對被申請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19萬元予以凍結,或對其名下的車輛、土地、房產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擔保
衡水信拓鐵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非訴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冀1127財保506號
判決日期:2021-09-27
法院:景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對被申請人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19萬元予以凍結,或對其名下的車輛、土地、房產予以查封。
二、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二年,凍結其他財產權利的期限為三年。
本案申請費1470元,由申請人衡水信拓鐵路器材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財產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李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游項英
書記員閃向男
判決日期
2021-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