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與中鐵十七局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晉0105民初8972號
判決日期:2021-08-02
法院: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貨款18417512.31元;2.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暫計2798930.7元(暫計至2020年9月1日);3.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律師費用等均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與被告經友好協商共同簽訂石家莊地鐵1、3號線二期管片預制項目《物資采購合同》(合同編號為:ZT175CLCG-SJZGPEQXM-201711-002)及2份《補充協議書》《協議編號:ZT175CLCG-SJZGPEQXM-201805-001》、《協議編號:ZT175CLCG-SJZGPEQXM-201903-004》),合同簽訂后雙方展開了貿易合作,由原告(賣方)向被告(買方)提供鋼材,并由原告按被告指示將貨物送至被告指定地點。在被告指定的驗收人驗收后,每月20日,雙方組織對賬并簽字確認當月供貨對賬單,以明確當月供貨明細。被告依據雙方簽字確認的對賬單向原告支付供貨款。依據雙方已確認的對賬單顯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貨款總額為24292928.41元,被告實際已支付5875416.1元貨款,累計拖欠貨款共計18417512.31元,經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直未予支付,因被告逾期支付貨款,被告應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798930.7元。綜上所述,原告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147882元(原告已預交),退還原告上海鋼銀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韓義飛
人民陪審員曹喜榮
人民陪審員李素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李宏艷
判決日期
2021-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