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肖鵬九、周正貴因與被上訴人龍榮健、麥可及原審被告貴州城康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康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荔波縣人民法院(2020)黔2722民初20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鵬九、周正貴等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27民終1814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貴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肖鵬九、周正貴上訴請求:1.駁回二被上訴人訴訟請求;2.二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上訴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1月5日,上訴人作為城康公司荔波古鎮11#地塊項目工程現場負責人,與二被上訴人簽訂荔波古鎮11#地臨街《人行道鋪裝合同》,2019年12月20日,二被上訴人承諾會盡快通知市政有關部門驗收,請求為其確定工程量款。但是其后二被上訴人在沒有經市政驗收的情況下,催要工程款,上訴人拒簽工程款支付申請表。直至2020年7月8日,在二被上訴人承諾會盡快更換、修補好殘缺石塊、盡快驗收的情況下,二上訴人也為其承諾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工程款給二被上訴人,如未能支付,一切法律后果由11#地塊項目部承擔(注:不是二上訴人個人承擔)。但至今二被上訴人未返工驗收,所以上訴人也未簽發工程款支付申請表支付。綜上所述,二被上訴人在施工中以次充好,致使完工后二上訴人為其確認了工程量款,但至今無法驗收,經多次催促更換,二被上訴人未采取任何維修補救措施,并且明知二上訴人僅是城康置公司荔波古鎮11#地塊項目工程現場負責人,城康公司為本案主體,二上訴人只是代理人而已,項目所收售房款、房產權也是城康公司收取和所有,工程款也是由二上訴人為二被上訴人簽發付款申請單,城康公司支付。“貴州林益建筑有限公司荔波古鎮11號地項目部”印章是真實、合法的,而且工程款支付的前提也在合同中反復約定為必須經過市政有關部門驗收合格。
龍榮健、麥可、城康公司在二審答辯期內未作書面答辯。
林益公司二審未發表意見。
龍榮健、麥可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148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51485元(2020年4月起算,截算至2020年9月);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師費27000元;4、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5月17日,肖鵬九、楊金斌與城康公司簽訂了《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約定城康公司與肖鵬九、楊金斌等人合作開發荔波古鎮11號地塊。城康公司將荔波古鎮11號地塊工程建設項目發包給林益公司承建。2019年11月5日,肖鵬九、周正貴與麥可簽訂《人行道鋪裝合同》,約定由乙方麥可承包荔波古鎮11號地臨街(迎賓路)人行道路面鋪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120天內支付總工程量的97%工程款,剩余3%作為質保金,待一年期滿后付清;乙方工程竣工,應及時通知甲方及市政部門屆時驗收,市政部門驗收合格通過后,甲方10天內應與乙方辦理決算,否則工程款支付期限按驗收之日起計算。該合同加蓋有內容為“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古鎮11號地項目部”的印章。2019年12月20日,麥可、龍榮健與肖鵬九、周正貴進行結算,確認工程款為514850元。2020年7月8日,肖鵬九、周正貴向龍榮健、麥可出具《承諾書》,承諾欠龍榮健、麥可古風驛站二期項目臨街面人行道鋪裝工程款515815元,以現場實際收方單據為準,本項目部承諾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給施工方,龍榮健、麥可二人,如到期本項目部未能支付,一切法律責任后果由本項目部自行承擔一切法律后果。
一審另查明,與城康公司合作開發方除在合同上簽名的肖鵬九、楊金斌外還有周正貴等數人;加蓋在《人行道鋪裝合同》內容為“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古鎮11號地項目部”的印章涉嫌偽造,XX機關于2020年4月16日已立案偵查。
一審法院認為,肖鵬九等人與城康公司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協議書》合作開發荔波古鎮11號地塊。肖鵬九、周正貴以“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荔波古鎮11號地項目部”名義與原告簽訂的合同,所加蓋印章涉嫌偽造,林益公司雖是該建設項目的承包方,但未與原告簽訂有建設合同,合同加蓋的印章經XX機關查證系偽造,且合同系工程發包方合伙人與原告直接簽訂,與林益公司未形成合同關系,故林益公司對本案不承擔支付責任。雖然與城康公司房地產項目開發的除肖鵬九、周正貴外還有其他合伙人,但與原告簽訂合同的是肖鵬九、周正貴,作出付款承諾的也是肖鵬九、周正貴,原告不可能知道還有其他合伙人及其他合伙人基本情況,故原告現以肖鵬九、周正貴為被告提起訴訟,并無不當。肖鵬九、周正貴承擔責任后,可向其他合伙人主張權利。城康公司系該房開項目合作方,亦是該房開項目開發商,城康公司對肖鵬九、周正貴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原告主張的工程款514850元經肖鵬九、周正貴與原告在2019年12月20日予以確認,肖鵬九、周正貴辯稱不是最終結算,且未經驗收存在質量問題等辯解意見。一審法院認為,雙方2019年12月20日結算后,肖鵬九、周正貴于2020年7月8日又向原告作出承諾,確定了工程款金額,明確了付款時間,視為雙方已對該工程進行了結算,肖鵬九、周正貴應當依照承諾按時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4850元。肖鵬九、周正貴主張麥可借了30000元,雙方均認為是借款,肖鵬九、周正貴可就該30000元另行主張權利。原告主張的違約金51485元(2020年4月起算,截算至2020年9月),肖鵬九、周正貴承諾付款時間為2020年8月30日前,結合原告主張計算至2020年9月,按合同約定月息2%計,違約金為1030元;原告主張的律師費,承諾書寫明一切法律責任由本項目部自行承擔,且律師費27000元亦較為恰當,故原告主張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一審判決:一、被告肖鵬九、周正貴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龍榮健、麥可工程款514850元、違約金1030元、律師費27000元,共計542880元;二、貴州城康置業有限公司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龍榮健、麥可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218元,減半收取4609元,由龍榮健、麥可負擔409元,肖鵬九、周正貴、貴州城康置業有限公司負擔42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未能提交足以推翻一審認定事實的新證據,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128元,由肖鵬九、周正貴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軍
審判員王錦
審判員王天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陸良艷
書記員蒙沁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