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貴州省遵義市競馨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競馨公司)訴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簡稱林益遵義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競馨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栗周芳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經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貴州省遵義市競馨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4民初5458號
判決日期:2021-09-24
法院:遵義市播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競馨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貨款325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32536.00元為基數,按每年4%標準自2018年2月31日起計算至全部款項付清之日止,暫計至2021年4月28日為4011.29元;二、判令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因幸福家園農貿市場項目,被告林益公司遵義分公司向原告采購了透水磚,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間,原告向林益遵義分公司供應透水磚,雙方于2018年1月31日完成結算對賬,簽訂了《幸福家園農貿市場材料統計臺賬》,確認貨款為32536.00元。林益公司應當對林益遵義分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原告催收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林益遵義分公司系林益公司的分公司。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間,林益遵義分公司因修建幸福家園農貿市場需要,向競馨公司采購透水磚,經雙方于2018年1月31日結算,林益遵義分公司應支付貨款共計32536.00元。因林益遵義分公司未支付貨款,競馨公司催收未果,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陳述,《幸福家園農貿市場材料統計臺賬》、送貨單等在卷佐證,經庭審舉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限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貴州省遵義市競馨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貨款325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計算方式:以未支付貨款為基數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6.84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二年內向本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周輝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娟
書記員范芙容
判決日期
2021-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