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義市新蒲新區聯邦圖文廣告(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原告)與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被告1)、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被告2)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徐紅靈、被告1、被告2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遵義市新蒲新區聯邦圖文廣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攬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3880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攬合同報酬50589.00元;2.判決兩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違約金4047.00元(50589.00元×8%=4047.00元);3.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被告2承建了位于遵義市新蒲新區建設項目。被告與原告2協商,由原告承攬該項目工地上的警示牌、指示牌、施工標語等項目制作。2016年12月22日,原告與被告2簽訂了《VI宣傳資料標識標牌標語設計制作安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制作工地上標識標牌標語的設計制作和安裝,合同第7條約定了甲方(被告2)不及時支付結算費用,視為違約,并以總工程款的8%支付違約金。合同簽訂后,原告制作完工并交付使用,經結算合同總金額為50589.00元,原告按照合同的約定于2017年8月14日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被告2,但被告2一直拒不付款。原告認為,被告2作為分公司的民事責任應由作為總公司的被告1承擔,故起訴兩被告共同支付以上款項。
被告1、被告2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僅表示原告主張的合同報酬及違約金依照雙方所簽合同據實計算
判決結果
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遵義市新蒲新區聯邦圖文廣告報酬50589.00元及違約金404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5.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570.00元,由被告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殷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馮珊
書記員李敏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