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義冠康信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原告)與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被告1)、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被告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良俊、羅凱尹、被告2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1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遵義冠康信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5605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尾款263299.86元,并承擔從2019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尚欠工程款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2.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預留的質保金工程尾款34910.52元(698210.38元×5%);3.判令兩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4910.52元(698210.38元×5%);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保全費用和購買保單保函費用。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2于2015年6月簽訂了一份《涂裝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被告2將位于遵義市新蒲新區建設項目的內外墻涂料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了工程承包內容、承包方式、單價、付款方式、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合同約定: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原告施工按照包工包料單價58.00元/㎡結算,其中材料為40.6元/㎡,人工費為17.4元/㎡;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初驗完成后一個月內付總款的90%,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付總款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不計利息),質保期為一年。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為按實際墻面施工面積為準。約定違約方須向守約方賠付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該工程于2017年底就全面完工,2019年3月1日,經驗收后結算確認,簽訂了“幸福家園農貿市場外墻真石漆工程結算表”、“勞務結算申請審核記錄單”等資料,該結算清單載明原告施工累計完成的總產值為698210.38元,按合同本次支付95%為663299.86元,扣除已支付的40萬元,本次應支付金額為263299.86元,有被告的預算員、復核人、分管領導及項目經理等人簽字確認,并載明本工程已竣工驗收,同意支付剩余款項等內容。同時,合同約定的質保期1年已屆滿,被告應支付原告預留的質保金工程尾款34910.52元(合同總價款的5%)。但被告至今未付上述款項。綜上所述,被告長時間拖欠原告工程款項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和大量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法律規定,特起訴至人民法院。
被告1未作答辯。
被告2辯稱,工程款以實際結算為準。逾期利息從起訴之日開始計算,且對于違約金有異議。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作為承包方(乙方)與作為發包方(甲方)的被告2大約于2015年6月簽訂了《涂裝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該合同主要載明被告2將位于遵義市新蒲新區建設項目“內外墻涂料”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第三條第一項約定“乙方施工按照包工包料58.00元/㎡單價結算,其中材料為40.60元/㎡,人工費為17.40元/㎡……”;合同第三條第二項約定“以轉賬的方法支付,工程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初驗完成之后一個月內付總款的90%,竣工驗收后一個月內付總款的95%,余款5%作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后一次性付清(不計利息)。工程量計算方式:按實際墻面施工面積為準”;合同第七條第1項約定“合同簽訂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毀約,如一方毀約必須向守約方賠付合同價款5%的違約金”;合同第七條第2項約定“乙方未在工期內保質保量完成施工,乙方應向甲方賠付5%的違約金,并繼續完成剩余施工”。此外,該合同還約定了“保修服務”、“甲乙雙方的責任”、“工程驗收標準”等方面內容。前述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施工義務。2019年3月1日,經原告、被告2雙方名下工作人員結算,主要確認了以下內容:原告累計完成施工總產值698210.38元,按合同本次支付95%為663299.86元,扣除被告2已支付的400000.00元工程款,剩余本次應支付金額為263299.86元。
另查明,被告2系被告1名下分支機構。原告在本案中為申請訴訟保全支付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000.00元。
針對上述事實,除當事人所作庭審陳述外,原告提交了如下4組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身份復印件、被告1、被告2工商登記信息表各1張;2.《涂裝工程施工合同》1份;3.“工程結算表”、“勞務結算申請審核記錄單”、“勞務節點完工證明單”、“勞務結算申請單”各1張;4.案件受理費發票1張、保全申請費發票1張、保單保函及發票各1張。本院認為,原告所提交的以上證據與其在本案中的主張具有關聯性且被告2均表示無異議,被告1亦未到庭參加訴訟予以反駁,故本院均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遵義冠康信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263299.8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從2019年4月1日起,以工程款263299.86元中尚欠金額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遵義冠康信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質保金34910.52元、違約金34910.52元、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費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95.00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270.00元,由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殷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馮珊
書記員李敏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