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遵義冠宏商貿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遵義冠宏商貿有限公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林益公司、林益分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進行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遵義冠宏商貿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11259號
判決日期:2021-09-18
法院: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兩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19557.03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欠付的貨款19557.03元為基數,按起訴時的一年期LPR上浮50%,即5.775%/年的標準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貨款還清之日);二、本案訴訟費用等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10月至12月,原告根據被告林益分公司的需求將工程配件運送至其遵義市新蒲新區卓越幸福家園農貿市場項目處,被告工作人員現場簽收了配件,但被告尚有19557.03元貨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認為,被告林益分公司為被告林益公司所設立,被告林益公司應當對其分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兩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貨款,否則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二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至12月,原告向被告林益分公司提供了價值19557.03元的工程配件,并向被告林益分公司提供了發票。后被告林益分公司將發票進行稅務抵扣,但未向原告支付貨款
判決結果
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遵義冠宏商貿有限公司貨款19557.03元及從2021年6月17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受理費145元(已減半收?。杀桓尜F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生法律效力。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合議庭
審判員秦友靈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書記員胡登珍
判決日期
2021-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