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與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簡稱林益遵義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秀、被告林益公司和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虹建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與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5796號
判決日期:2021-07-31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貨款70954元;2、判決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違約金23946元(違約金以70954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五從2019年4月15日計算至貨款實際付清為止,暫計至2021年3月10日利息為23946元);3、判決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費5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7月18日,原告與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簽訂買賣合同,原告將品牌為增益的配電箱出賣給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計量單位和方法按合同清單為準,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位于遵義市新蒲新區(qū)項目;合同第六條第2款約定:發(fā)貨前支付至總金額的50%,貨到現場支付至總金額的80%,安裝調試驗收完成支付至合同總金額的100%,質保一年。合同第八條第11款約定: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若未按合同約定條款付款,應按照逾期未付款金額每日萬分之五計算,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合同第十條第2款約定:約定的違約金,視為違約的損失賠償。一方違約,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司法訴訟費、律師費、保全費及差旅費交通費等)由違約方全部承擔。該買賣行為結束后,經原告與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結算,共計產生貨款135954元,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原告支付貨款65000元,尚有70954元貨款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均無果,現原告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并對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共同承擔責任、違約金從2019年4月15日起開始計算均無異議,但認為原告要求的違約金過高,其違約金包含了貨款本金基數日萬分之五及律師費5000元,這明顯超過百分之三十的標準,要求調減違約金,最高封頂為年利率6%,且原告主張的律師費實際包含在違約責任的費用中,應當屬于違約金的范疇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貨款人民幣70954元及違約金(違約金從2019年4月15日起以尚欠貨款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期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二倍計算至尚欠貨款付清之日止,并以21286.20元為限);
二、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支付律師費5000元;
三、駁回原告杭州增益電氣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在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內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趙仲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譚克琴
書記員劉貴亮
判決日期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