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友聯(lián)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聯(lián)公司”)訴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以下簡稱“林益遵義分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益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友聯(lián)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泳佚,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俊到庭參加了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山東友聯(lián)工程有限公司與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黔0302民初3197號
判決日期:2021-05-07
法院:貴州省遵義市紅花崗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友聯(lián)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定作費23948元;2、判令被告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返還原告質保金26892元;3、判令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以本金23948元計,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國銀行業(yè)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至2021年1月18日為1739元);4、判令被告林益公司對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與林益遵義分公司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書》,合同約定:甲方(林益遵義分公司)將其承建的(新蒲)幸福家園農貿市場3#樓外裝飾工程分包給乙方(原告)施工。工程內容:制作、安裝網架采光、鋁單板、鋁合金百葉窗;合同總金額495000元;工程完工后30日內甲方組織人員驗收,扣除5%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余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質保期為一年,質保金在驗收合格后13個月內一次性返還。2017年9月26日,雙方簽訂《補充合同》約定:甲方更換(新蒲)幸福家園農貿市場3#樓外裝飾工程玻璃型號,應補合同差價42840元,其余主合同條款不變。合同簽訂后,原告積極組織施工,于2018年4月完工后交付給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2019年4月18日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完成工程竣工驗收。2019年12月18日,原告與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進行結算,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確認合同總價款537840元。扣除已付款487000元和質保金26892元,尚欠原告定作費23948元未支付,經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林益公司是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的上級法人單位,分公司從事民事活動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由法人承擔,故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該定作費應承擔清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依照法律規(guī)定,特訴至你院,請求判如訴請。
被告林益公司、林益遵義分公司辯稱:原告所稱施工事實無異議,但是未付款需要我方實際現(xiàn)場人員簽字的結算單,減去已付款作為依據(jù)。若產生未付款,我方認為從起訴之日按照LPR的標準起算利息,其余請法院依法判決。
經審理查明: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系被告林益公司的分支機構。2017年,原告友聯(lián)公司(承攬方、乙方)與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定做方、甲方)簽訂《加工承攬合同書》,約定:甲方將位于遵義市新蒲新區(qū)外裝飾工程包括網架采光、鋁單板、鋁合金百葉窗的加工承攬安裝工程交給乙方施工;合同總金額為495000元;其中結算方式及期限約定:“合同簽訂后,網架進入工地后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金額30%的材料款,網架安裝完畢后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金額30%的進度款;玻璃進入工地后3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金額25%的進度款,工程完工后30日內甲方組織人員進行驗收,扣除5%的工程款作為質保金,余款一次性支付給乙方,質保時間為一年,質保金在驗收合格后13個月內一次性返還。”
2017年9月26日,原告與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約定因上一合同約定的玻璃型號進行更換(并列表注明更換前后玻璃型號及費用),甲方補差價給乙方共計42840元,其他條款參照主合同條款。
原告就案涉工程施工完工后將工程交付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2019年4月18日,包含原告施工在內的幸福家園農貿市場工程總體驗收合格。2019年12月18日,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在原告施工的《勞務結算申請審核記錄單》中,明確合同內工程款款為495000元,增加更換玻璃費用42840元,總計537840元。被告林益遵義分公司至今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8700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未果,遂訴至本院。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企業(yè)信用信息公司報告、加工承攬合同書及補充合同、現(xiàn)場收方記錄單、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意見書、勞務結算申請審核記錄單、工程結算審核記錄表、銀行轉款回單等證據(jù)予以佐證,并經庭審質證,結合原被告陳述,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友聯(lián)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3948元為基數(shù),從2019年4月19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4月19日-2019年8月19日期間的利率標準按照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山東友聯(lián)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質保金2689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已減半收取)555元,由被告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義分公司、貴州林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還應在上訴期滿后的七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案件上訴費,上訴于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則發(fā)生法律效力。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權利人可在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合議庭
審判員羅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黎廷潔
書記員張露旭
判決日期
202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