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案件中,異議人對于本院(2019)吉0723執恢241號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縣嘉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乾安分公司債權不服,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松原市筑成建筑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異議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吉0723執異49號
判決日期:2020-06-12
法院: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查明:申請執行人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因與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松原市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向本院提起訴訟。2018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8)吉0723民初17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生效后,因被執行人拒絕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以(2018)吉0723執1490號立案進行執行,后以(2019)吉0723執恢241號恢復執行。執行過程中,2020年4月14日,本院作出(2019)吉0723執恢241號執行裁定書和(2019)吉0723執恢241號協助執行通知書,扣留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吉林油田公司建設公司的工程款210萬元。另查明,2015年9月30日,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松原市浩臣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公司)(丙方)簽訂債務償還協議書,該協議書中顯示乙方欠丙方租賃費、水電費157.21萬元,甲方承擔丙方2012年新苑北區、新苑南區、和平小區燃氣入戶工程,工程款約478萬元,甲方同意等額抵消乙方欠丙方的欠款;2015年9月30日,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公司)(丙方)簽訂債務償還協議書,該協議書中顯示乙方欠丙方租賃費40萬元,甲方承擔丙方建設公司八西線路改造工程,工程款約170萬元,甲方同意等額抵消乙方欠丙方的欠款;2016年12月27日,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吉林三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公司)(丙方)簽訂債務償還協議書,該協議書中顯示乙方欠丙方租賃費、水電費37.4萬元,甲方承擔丙方建設公司扶余油田2013年第一批零散井中16-38區塊土建工程,工程款約45萬元,甲方同意等額抵消乙方欠丙方的欠款;2016年12月27日,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甲方)與松原市筑成新型科技建材有限公司(乙方)、吉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公司)(丙方)簽訂債務償還協議書,該協議書中顯示乙方欠丙方租賃費、水電費等費用共計75萬元,甲方承擔丙方建設公司2014年乾安采油廠油氣處理一站至乾前公路93公里道路工程,工程款約306萬元,甲方同意等額抵消乙方欠丙方的欠款,對于此項工程,本院對吉林油田公司建設公司經營管理科科長徐大志的筆錄中顯示,給付預付款和進度款150萬元,抵賬75萬元,合計225萬元。綜合上述四份協議,顯示吉林石油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公司)尚欠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2.09萬元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吉林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異議請求。
被申請人、申請人或其他執行當事人對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劉悅
審判員王建
審判員張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書記員沈恒旭
判決日期
20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