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一案,本院(2014)松民二初字第121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案執行標的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申請執行人借款本金267萬元及利息40萬元。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定義務。
執行中,本院采取以下執行措施:一、于2018年11月2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定義務;二、經過網絡查詢,被執行人有銀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凍結并扣劃318172元,繳納執行費29100元,余款289072元轉付給申請執行人。其名下無車輛、證券、投資等信息;三、經傳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有三棟商企樓,共同在銀行貸款380萬元,貸款尚未到期尚未清償,申請執行人不申請評估拍賣該財產,此房屋暫無法處置,本院依法輪候查封;四、本院將被執行人限制高消費,執行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