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與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吉0723民初2003號
判決日期:2019-12-29
法院:吉林省乾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乾安縣澔泰綜合服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拖欠工程款人民幣1579893.3元;2、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修筑乾安采油廠油氣處理一站至乾前公路93號公里道路工程,該工程發包給吉林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公司)。2014年8月4日,吉林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又將該工程勞務部分分包給被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與吉林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道路)勞務分包合同》。被告簽訂《建設工程(道路)勞務分包合同》后,原告經與被告協商,被告又將該工程勞務分包給原告,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原告與被告達成口頭協議后,原告按照被告與建設公司簽訂的合同內容,全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所施工的工程已于2014年12月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經結算,原告施工的勞務部分的工程款應為4305437元,因被告不支付工程款,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松原中院以(2018)吉07民終1472號判決書認定:工程款總額為4305437元,酌情確定以90%向原告支付,扣除被告訴前支付的40萬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474893.3元。因當時被告的發包方沒能全部支付承包款,所以法院以已經支付的數額比例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幣189.5萬元,此判決生效后已進入執行程序、現在被告的發包方已向被告全部結清了工程款,而被告仍不向原告支付,故訴至法院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9000元,退回給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忠喜
人民陪審員王亞文
人民陪審員吳艷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黨彩瑩
判決日期
201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