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李金山與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了(2018)吉0702民初7787號民事調解,內容如下:被告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李金山勞務費220萬元。此款給付方式為:2019年1月2日前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余款172元被告于2019年2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逾期給付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案件受理費12280元,由被告負擔。該調解發生法律效力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給付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執行
李金山與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吉0702執13號
判決日期:2019-09-17
法院: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具體包括:一、于2019年1月5日向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限制消費令和報告財產令;二、于2019年1月7日向松原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產情況,查詢結果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無登記房屋信息;三、于2019年1月4日采取網絡查控措施,向銀行金融機構、車管部門、法人登記機關、證券管理機構等相關部門查詢了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車輛、股權、證券等資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四、于2019年9月11日對被執行人對被執行人松原市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費。
申請人請求執行標的為50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12280元,執行到位金額0.00元,申請執行費7523元未到位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書面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張京孝
審判員張純波
審判員高澤民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劉麗
判決日期
2019-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