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車琳琳與被執行人趙立強、肖云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松原市寧江區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吉0702民初472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趙立強、肖云芳償還車琳琳借款295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償還2萬元,于2017年6月30日償還40萬元,于2017年9月30日償還40萬元,于2018年1月1日償還213萬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分給付利息。如被告趙立強、肖云芳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30400元由被告趙立強、肖云芳負擔。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申請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二被執行人立即給付借款295萬元及利息,負擔訴訟費、執行費。本院同日立案,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未自動履行。因該案已超過六個月未執行完結,確有必要交叉執行,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吉07執監164號執行裁定書指定本案由扶余市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