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蘭陽東等8人與被告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江建筑公司)、譚金雙及第三人譚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蒙繼秋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李冬萍、人民陪審員葛克厚組成的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蔡誠誠擔任法庭記錄。原告蘭陽東、譚國富、熊蘭健、莫中華、陸激波、譚承恭及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蒙亮陸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環江建筑公司、第三人譚銳經本院傳票傳喚、被告譚金雙經本院公告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判。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