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唐孟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一案,2019年1月25日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后,依法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執異1號
判決日期:2020-12-18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異議人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稱,本案雙方當事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6)河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并沒有約定“約如被告延期履行以上債務的,應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內容,調解書只要求異議人支付工程款的義務,沒有要求異議人如延期支付工程款要承擔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2017)桂12執恢16號案件中,向異議人發出的恢復執行通知書及執行過程中作出的執行查封裁定,除要求異議人支付工程款外,還要求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重了異議人的義務,損害了異議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撤銷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12執恢16號恢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和(2017)桂12執恢1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
經審查,申請執行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唐孟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2006)河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18日,申請執行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被執行人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有財產可供執行為由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本院審查后依法予以立案執行,立案號為(2017)桂12執恢16號,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下列義務:(1)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本金394503.10元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2)負擔案件訴訟費8000元、申請執行費5956.83元。在執行中,因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意向,2018年9月21日申請執行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執行申請,本院審查同意撤回執行申請。并于2018年9月27日作出(2017)桂12執恢16號之二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院(2017)桂12執恢16號案的執行,該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判決結果
駁回異議人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的執行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盧林虎
審判員曾鐵軍
審判員廖德旺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蘭小盆
判決日期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