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恢復執行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環江建筑實業公司)與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部房地產公司)、唐孟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執行人西部房地產公司發出(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西部房地產公司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94503.1萬元及相關利息。西部房地產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異議,本院依法立案,立案號為(2019)桂12執異7號,并于2019年7月18日舉行聽證,西部房地產公司委托代理人盧鐘信,環江建筑實業公司委托代理人黃雷到庭參加聽證,現本案已審查終結
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廣西河池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唐孟環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執異7號
判決日期:2019-12-2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西部房地產公司向本院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本院(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2017)桂12執恢16號執行裁定書、(2017)桂12執恢1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事實和理由:一、(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內容錯誤,執行依據(2006)河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中沒有確定支付一般債務利息,西部房地產公司不應支付一般債務利息,執行通知書中第一項利息839981.23元和第二項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內容重復。二、(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中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開始時間錯誤,按照(2006)河民二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第三項內容,西部房地產公司履行的方式先以“老街新樓”購房戶未支付的購房款償付,不足部分再由西部房地產公司償還。本案“老街新樓”購房戶支付完購房款200808.7元的最終時間是2016年6月1日,因此應在2016年6月1日之后即2016年6月2日才開始計算西部房地產公司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三、(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關于利息的內容與本案歷次執行文書不一致。四、(2017)桂12執恢16號執行裁定書、(2017)桂12執恢1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錯誤。本案標的工程款為394503.1元、訴訟費8000元、申請執行費5956.83元,合計408459.93元,法院(2017)桂12執恢16號執行裁定書、(2017)桂12執恢1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繼續查封執行異議人位于河池市××大道旁的地號為XXX號土地,宗地面積2093平方米價值約2000萬元,法院查封價值遠超過執行標的。
申請執行人環江建筑實業公司答辯稱:一、西部房地產公司從未履行追索義務向購房戶收取剩余房款用于償還申請執行人債務,申請執行人所得200808.7元執行款是購買戶辦證后自籌交付到法院。并且西部房地產公司因其他債務導致“老街新樓”的一樓鋪面及二樓以上部分房屋被執行用于還款,造成申請執行人權益無法實現。二、關于債務利息計算,已經由法律明確規定。關于利息計算時間,根據調解書第二項,被異議人應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工程款,遲延履行期間利息應該從2006年7月1日開始計算。三、西部房地產公司惡意妨礙訴訟。本案執行14年,除購房戶自行交付200808.7元外,西部房地產公司未再付過款項,2016年法院解封其兩宗土地,西部房地產公司轉讓該兩宗土地的款項超過4000萬元,但未用于履行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資金流向不明,逃避債務明顯。
本院查明,環江建筑實業公司與西部房地產公司、唐孟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2006)河民初字第14號民事調解書,調解書確定的主要內容為:一、西部房地產公司和唐孟環承認尚欠環江建筑實業公司工程款595311.8元;二、西部房地產公司和唐孟環限在2006年6月30日前付清上述工程款給告環江建筑實業公司;三、上述所欠工程款,環江建筑實業公司同意西部房地產公司和唐孟環以“老街新樓”購房戶未支付的購房款償付,在“老街新樓”購房戶未付清購房款的情況下,環江建筑實業公司不得要求西部房地產公司和唐孟環用其他財產清償債務?!袄辖中聵恰辟彿繎粑粗Ц兜馁彿靠钊坑晌鞑糠康禺a公司負責收取,該部份款項收到后除用于辦理購房戶產權證費用外要全部用于償付所欠環江建筑實業開發公司工程款。如不用于償還所欠工程款的,環江建筑實業開發公司有權要求西部房地產有限公司用本公司的全部財產立即清償尚欠的工程款。
調解書生效后,因西部房地產公司未履行法律文書義務,環江建筑實業公司于2016年9月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經審查后認為申請執行條件未成就不予立案執行。2008年1月3日環江建筑實業公司再次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執行,案號為(2008)河市執字第17號,并于2008年1月21日向西部房地產公司、唐孟環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同時載明若其逾期不履行,本院將依法強制執行,并由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后因可供執行房地產的執行條件未成就,被執行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該案的本次執行程序,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2008)河市執字第17號執行裁定中,載明對尚未履行的債務應由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并承擔相應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在后續的幾次恢復執行程序中,執行通知書和終本裁定中均有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內容。2019年3月11日,環江建筑實業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本院依法立案,立案號為(2019)桂12執恢4號,并于同月18日向西部房地產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西部房地產公司履行如下義務:一、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工程款394503.1元及利息839981.23多元(利息按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算至2018年3月15日止,2018年3月16日至執行完畢的利息另行計算);二、向申請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期間加倍債務利息(遲延履行金);三、負擔案件受理費8000元,申請執行費14825元。
另查明,在該案恢復執行案號為(2017)桂12執恢16號過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作出(2017)桂12執恢16號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西部房地產公司名下的三宗土地,后因屬超標查封作出(2017)桂12執恢16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解除對其中兩宗土地的查封,繼續查封西部房地產公司名下位于河池市××大道旁的地號為XXX號的土地
判決結果
一、撤銷本院(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第一項關于利息的內容。
二、補充確定本院(2019)桂12執恢4號執行通知書第二項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計算起始時間為2008年1月4日。2008年1月4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間的加倍債務利息=清償的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同期貸款基準利率×2×遲延履行期間;2014年8月1日起至債務履行完畢之日止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三、駁回異議人的其他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華衛江
審判員曾鐵軍
審判員覃春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書記員李慧瑩
判決日期
2019-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