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黃家金、上訴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黃挽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均不服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9年7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黃家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石志友、韋漢邦,上訴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及被上訴人黃挽日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覃孟山到庭參加訴訟
黃家金、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12民終1450號
判決日期:2019-09-29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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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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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一、撤銷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9)桂1226民初7號民事判決;
二、發回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黃家金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12481元,由本院予以退還;上訴人環江毛南族自治縣建筑實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6420元,由本院予以退還
合議庭
審判長覃志凌
審判員廖德旺
審判員黃美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鄧鳳玲
書記員劉清華
判決日期
2019-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