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李月華追償權糾紛一案,西峽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3民初2191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根據上述法律文書,被告李月華應償還原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87040元。因被執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月華等追償權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1323執762號
判決日期:2021-09-04
法院:西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3月12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在限期內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調查詢問,并報告財產狀況。被執行人李月華到庭接受了調查詢。
二、2021年3月12日通過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不動產、證券、保險、車輛等財產情況。
1.依法凍結被執行人名下部分銀行賬戶,但經多次查詢均為發現大額存款。
2.未發現其它相應查詢的財產。
三、經線下調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李月華名下車牌號豫R×××××、豫R×××××車輛兩臺,期限自2021年4月9日至2023年4月8日,該兩臺車輛至今未能實際扣押。上述查封財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應于查封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向本院提出繼續查封的申請。
四、2021年4月22日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由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本案的執行情況、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申請執行人表示目前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新的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請執行人若自行無法搜集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亦可向本院申請律師調查令進行調查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向本院提出執行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王雷
審判員宋冬
審判員丁志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林廣范
判決日期
2021-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