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達建筑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南華海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海商砼公司)、濟源交大科技園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濟源交大科技園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濟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0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華海商砼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96民終43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勝達建筑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濟源市人民法院(2021)豫9001民初2080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回重審或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駁回華海商砼公司對勝達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2.本案上訴費由華海商砼公司、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本案華海商砼公司起訴勝達建筑公司主體有誤,請求依法駁回華海商砼公司對勝達建筑公司的訴訟請求。勝達建筑公司與華海商砼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勝達建筑公司不應當成為本案的被告。華海商砼公司和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之間有合同關系,該款應該由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二、勝達建筑公司對本案糾紛形成沒有過錯,因此,本案上訴費也應當由華海商砼公司、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負擔。
華海商砼公司辯稱,一、華海商砼公司承建濟源交大科技園G地塊1#、2#樓工程,是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基本事實。勝達建筑公司施工期間全部使用華海商砼公司的商砼進行施工,也是基本事實,并且勝達建筑公司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已將華海商砼公司主張的費用計算在雙方無爭議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用中。該費用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勝達建筑公司。作為實際使用華海商砼公司商品砼的勝達建筑公司,已經與華海商砼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商品砼買賣合同關系,勝達建筑公司有義務支付華海商砼公司貨款。勝達建筑公司認為與華海商砼公司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與事實不符,勝達建筑公司認為華海商砼公司起訴主體有誤的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二、勝達建筑公司有義務支付華海商砼公司貨款,勝達建筑公司怠于支付華海商砼公司貨款,導致本案訴訟,一審法院根據訴訟費承擔規則,判決勝達建筑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合理合法,勝達建筑公司的該項上訴理由也不能成立。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勝達建筑公司是適格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支付責任。一、臨建的商砼費和泵送費,勝達建筑公司同意由其公司承擔,故此在勝達建筑公司起訴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已經予以主張。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與包括勝達建筑公司在內的承包人在進場時明確約定臨建的商砼費和泵送費由承包方直接付給華海商砼公司,基于此,勝達建筑公司在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將臨建的商砼費和泵送費一并向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主張,雙方最終調解結案,本案涉及的款項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已經支付給勝達建筑公司,故此,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不是責任主體,不應當支付案涉款項。勝達建筑公司基于合同相對性的理由不適用本案涉及的費用。二、臨建的商砼費和泵送費作為交接場地之前的債務,應當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勝達建筑公司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雙方明確約定交接場地之前的債務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故此,在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應當向勝達建筑公司支付臨建的商砼費和泵送費的前提下,本案涉及費用屬于交接場地之前的債務,應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辯稱,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費用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沒有關系,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華海商砼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決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勝達建筑公司共同支付華海商砼公司款項205079.85元及利息損失(以本金205079.85元從2015年11月1日起按照五年期LPR利率4.65%計算到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勝達建筑公司給付全部本息時止,計算到起訴日利息損失為5086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將西安交大濟源科技園G地塊一號、二號樓工程交由勝達建筑公司承建,后雙方因該工程發生糾紛,勝達建筑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濟源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要求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各項費用并賠償損失,勝達建筑公司請求的各項費用中包含了本案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商砼費(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費里,無法區分具體數額)和泵送費(1號樓為104644.29元,2號樓為112747.2元)。2020年8月23日,仁信工程咨詢有限公司對勝達建筑公司的工程造價進行司法鑒定,并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意見書中的無爭議的工程造價包含了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商砼費和泵送費。濟源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9月18日的調解筆錄中,勝達建筑公司認可“雙方協議簽訂之日起10日內其退場完畢,如有職工,勝達建筑公司負責結清職工工資并解聘,交接之前的債務,全部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2020年9月18日,勝達建筑公司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經三方協商,勝達建筑公司同意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共同向勝達建筑公司支付1460萬元。雙方之間因涉案工程引發的糾紛全部了結。
2021年1月6日,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給華海商砼公司出具證明,證明內容為:根據我司于2014年2月24日與河南鼎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預拌混凝土合作協議》,我司提供場地,由河南鼎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資新建兩套砼生產線作為科技園工程建設的唯商砼供貨單位。2014年6月,華海商砼公司成立,成為我公司建設科技園工程商砼唯一商砼供貨單位。勝達建筑工程公司作為科技園項目G地塊一號樓、二號樓的施工方,于2014年10月份進場,根據我司與各施工方約定“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各施工單位承建工程內產生的主體混凝土費用由我司與商砼站結算,各施工單位與商砼站產生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臨建費,包含泵送費、主體外另用商砼費)由各施工單位按實際產生費用按月支付給商砼站,商砼單價與我司主體商砼價格一致,另,泵送費用為:汽車泵20元/立方米(55米以下),汽車泵35元/立方米(60米),地泵10元/立方米(電費由施工方承擔)。勝達建筑工程公司在2014年10月5日至2015年5月22施工期間與華海商砼公司共產生臨建費用如下:G地塊1號樓:主體外商砼費31022.7元,泵送費93576.25元,共計臨建費124598.95元。G地塊2號樓主體外商砼費39779.7元,泵送費95399.2元,共計臨建費135178.9元。另庭審中,華海商砼公司認可已支付商砼費和泵送費54698元;本案庭審后,華海商砼公司自愿放棄要求勝達建筑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勝達建筑公司在濟源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要求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各項費用并賠償損失中包含了本案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商砼費和泵送費,勝達建筑公司與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在濟源中級人民法院達成由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支付給勝達建筑公司1460萬元,雙方之間因涉案工程引發的糾紛全部了結的協議,該調解協議中約定的工程款包含了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商砼費和泵送費,且勝達建筑公司在調解過程中承諾交接之前的債務,全部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故華海商砼公司的商砼費和泵送費應由勝達建筑公司承擔,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不再承擔,予以認定。關于商砼費和泵送費的數額,華海商砼公司起訴的數額雖然是依據交大科技園實業公司、交大科技園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但結合司法鑒定意見書中商砼費和泵送費的評估情況,該數額具有客觀真實性,扣除華海商砼公司認可的已支付的54698元費用,剩余205079.85元未付,予以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勝達建筑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華海商砼公司商砼費和泵送費共計205079.85元。案件受理費5139元,減半收取為2569.5元,由勝達建筑公司負擔。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相關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139元,由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董慧
審判員張莎莎
審判員石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書記員張凌霄
判決日期
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