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審理申請人新鄉市隆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被申請人谷傳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新鄉市隆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申請人谷傳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3102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價值的財產,并已提供相應的擔保
新鄉市隆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谷傳俊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724民初1500—1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河南省獲嘉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限額凍結被申請人谷傳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3102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價值的財產。
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史獻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婷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