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新鄉市隆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谷傳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2021)豫0724民初1500-1號民事裁定,限額凍結被申請人谷傳俊、河南勝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機構的存款131021元或查封其名下同等價值的財產。凍結銀行存款的期限為一年,查封動產的期限為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三年。解除保全申請人新鄉市隆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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