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武漢安泰達機電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上能鍋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qū)人民法院(2019)浙0604民初89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武漢安泰達機電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能鍋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浙06民終2068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武漢安泰達機電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訴的申請
判決結(jié)果
準許武漢安泰達機電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400元,減半收取700元,由上訴人武漢安泰達機電設(shè)備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安潔
審判員陸衛(wèi)東
審判員王剛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書記員俞悅
判決日期
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