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鐵西區興宇建筑器材租賃站與被執行人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作出(2019)遼0303民初140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該判決書:安裝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給付原告鐵西區興宇建筑器材租賃站租賃費人民幣384522.98元及違約金115356元;合計499878.98元;二、駁回原告鐵西區興宇建筑器材租賃站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817.84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負擔,故此款由被告在履行上項義務時一并給付原告。
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權利人已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受理
鐵西區興宇建筑器材租賃站、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租賃合同糾紛首次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遼0303執444號
判決日期:2021-08-22
法院: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案件執行過程如下:
1、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通過法院專遞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財產申報表、限制消費令、傳票等執行文書,責令其履行債務,但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規定的義務且違反財產報告制度,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2、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通過全國執行網絡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情況,反饋被執行人僅有零星銀行存款。
3、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線下查詢了被執行人的房產、公積金、保險、證券、理財等財產,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信息。
4、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電話約談了申請執行人,因被執行人暫時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人表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執行標的507696.82元,實際執行到位0元。
上述事實,有法院專遞郵件詳情單、各協助執行單位出具的財產查詢回執、傳票、終本約談記錄等證據證實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待今后發現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后,申請執行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周大禹
審判員孫德亮
審判員韓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姜浩
判決日期
2021-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