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楊發軍,原審被告遼寧九夷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夷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304民初274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建安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權,被上訴人楊發軍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海昇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九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楊發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3民終1025號
判決日期:2021-06-29
法院:遼寧省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建安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撤銷(2020)遼0304民初273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不服金額159581.76元。2.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判決程序違法,上訴人在一審過程中對案涉人工費和工程造價提出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并沒有委托鑒定單位給予鑒定。上訴人認為所涉人工費有很多不實之處,對雙方爭議的人工費存在異議才向一審法院提出鑒定申請,但一審法院剝奪了上訴人申請鑒定的權利,屬于程序違法,由于沒有進行鑒定,無法準確的認定人工費數額,從而導致案件事實認定錯誤。
楊發軍辯稱:服從原審判決。
九夷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楊發軍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決建安公司給付拖欠的工程款(人工費)159581.76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以159581.76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類貸款利率計算)。2.訴訟費用由建安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建安公司下屬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一公司(以下簡稱建安一公司)負責人為徐清月。徐清月作為建安公司代表同九夷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簽訂《生產車間一自來水管道、消防管道改造和二層樓板開孔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點為遼寧省鞍山市立山區光通路13號;甲方為九夷公司,乙方為建安公司。工程內容為:1.生產車間一A區一層和二層自來水管道的改造;2.生產車間一A區一層部分消防水路管道改造;3.生產車間一A區二層樓面開孔、孔邊沿恢復和地面加固、二層樓面部分已開孔區域重新澆筑修復等建設施工合相關配套設施的安裝和施工。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交鑰匙工程。合同預算總金額為545066元。2017年11月21日,徐清月作為建安公司一公司代表與楊發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甲方為建安一公司,即總包人,乙方為原告,即分包人。工程名稱為遼寧九夷鋰能股份有限公司生產車間一A區二層樓板開孔加固工程;工程地點為遼寧九夷鋰能股份有限公司院內。工程內容為生產車間一A區二層樓板開孔、加固、抹灰、接線、油漆等。合同為人工費,固定總價合同,合同含稅總價款為159581.76元。在工程竣工并經建設方驗收合格后10日內,雙方辦理結算,在建設方付款后7個工作日內工程款一次性付清。合同簽訂后,楊發軍進行組織施工。2018年1月30日,建安公司與九夷公司共同對本案所涉工程組織進行整體驗收,主要驗收項目為:1.生產車間一A區一層和二層自來水管道的改造;2.生產車間一A區一層部分消防水路管道改造;3.生產車間一A區二層樓面開孔、孔邊沿恢復;4.地面加固;5.二層樓面部分已開孔區域重新澆筑修復。以上五項驗收內容均為圖紙、整體。以上五項驗收結論均為合格。2018年2月7日,九夷公司將本案所涉工程的工程款545066元全額支付給建安公司。審理中,建安公司提出對生產車間一A區二層樓板開孔、加固、抹灰、接線、油漆等本工程相關所有項目,以及相應的施工措施、安全防護、機具電氣等全部施工所涉內容的人工費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受到法律保護。在本案中,九夷公司與建安公司簽訂的《生產車間一自來水管道、消防管道改造和二層樓板開孔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楊發軍與建安公司一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系雙方自愿簽訂,且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現本案所涉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九夷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已經向建安公司全額支付工程款,建安公司在收到工程款后未按合同約定向楊發軍支付人工費159581.76元,建安公司已構成違約,故楊發軍要求建安公司支付人工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九夷公司未欠建安公司工程款,故九夷公司不承擔在未給付工程款范圍內向楊發軍支付人工費的責任。關于楊發軍主張以人工費159581.76元為本金,利息從2018年1月16日起至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一節,因楊發軍與建安公司約定,在建設方付款后7個工作日內工程款一次付清,九夷公司于2018年2月7日付清工程款,之后第7個工作日為2018年2月22日(2月15日至2月21日為春節假期、2月11日上班),故楊發軍主張利息起算日期應從2018年2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一審法院予以支持,楊發軍主張從2018年1月16日起算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于建安公司申請本案所涉工程人工費和工程造價進行鑒定一節,建安公司已于2020年7月6日對本案所涉工程中楊發軍人工勞務費159581.76元一項已經進行確認,且本案訴爭標的為人工勞務費用而非工程款,本案所涉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九夷公司已經支付完畢全部工程款,亦無需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為節省司法資源及訴訟成本,故對建安公司提交的此項鑒定申請,一審法院不予準許。建安公司首次開庭未到庭參加訴訟、九夷公司二次開庭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抗辯和質證的權利,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擔。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一審法院判決如下:一、建安公司于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楊發軍支付人工費159581.76元及利息(以159581.76元為本金,從2018年2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計算)。二、駁回楊發軍對九夷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512元(楊發軍已經繳納),由建安公司承擔。
本院二審審理期間,各方當事人均無新證據向法庭提交。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關于楊發軍與建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楊發軍作為個人,不具有建設工程勞務承包資質,故楊發軍與建安公司一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無效,一審法院認定合同有效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楊發軍是否有權主張工程款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案涉工程已經施工完畢并驗收合格,故楊發軍有權主張工程款。關于工程款的數額,建安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對本案所涉工程中楊發軍人工勞務費159581.76元一項已經進行確認,并蓋有建安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建安公司對簽章真實性并未提出異議,故對人工費159581.76元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建安公司申請鑒定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在訴訟前已經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達成協議,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建安公司與楊發軍對人工費價款結算數額已經達成協議,故對于建安公司就人工費申請鑒定的主張,本院不予準許。
關于本案所涉利息問題,本院認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公布貸款基準利率。根據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之規定,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故建安公司應以159581.76元為本金從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支付利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利息。一審法院關于利息的計算標準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
一、撤銷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304民初274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變更鞍山市立山區人民法院(2020)遼0304民初274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楊發軍支付人工費159581.76元及利息(以159581.76元為本金,從2018年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
三、駁回楊發軍對九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駁回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的上訴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3492元,由上訴人鞍鋼附企建筑安裝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曲濤
審判員霍健
審判員周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吳孟奇
書記員薄李娜
判決日期
202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