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葉冠武訴被告查建峰、查建農、常州帝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豪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葉冠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博、張婉姝,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卿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經審理完畢
葉冠武與查建峰、査建農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402民初3763號
判決日期:2020-11-24
法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葉冠武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人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200000元并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以200000元為本金,年利率6%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因被告帝豪公司經營困難,三被告共同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僅僅歸還50000元?,F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查建峰、查建農答辯稱,該借款系被告帝豪公司向原告所借,且借款均用于公司經營使用,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被告查建峰、查建農的起訴。
帝豪公司答辯稱,該借款系其公司用于經營所借,但目前公司經營困難希望給半年的時間由公司歸還。
經本院審理確認事實如下:原告與被告查建峰、查建農雙方因朋友介紹而認識。2016年7月13日,三被告因資金周轉困難,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出具借據,三被告均在借據上簽名或蓋章。同日,原告葉冠武通過銀行轉賬至被告指定的賬戶。2020年1月23日,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帝豪公司歸還50000元。截止起訴之日止,三被告尚欠原告200000元未歸還。原告多次催要還款,被告一再拖延,故訴至法院。
以上事實,有借條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查建峰、查建農、常州帝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冠武歸還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行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元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保全費1570元,由被告查建峰、查建農、常州帝豪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王國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王昊天
判決日期
2020-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