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黃必龍,該公司經理。本院執行申請執行人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與被執行人靖西市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的(2019)桂1081民初78號民事判決書,2019年7月31日作出的(2019)桂10民終968號民事裁定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19年9月4日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執行。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應向申請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計276212元(2018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計至付清為止),負擔案件受理費2648元,申請執行費4043元
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靖西市建筑公司合同、因管理、不當得利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桂1081執463號
判決日期:2019-12-30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四查兩查,經查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有38700元存款,已扣劃至本院賬戶并凍結銀行賬戶。另查,被執行人無證券賬戶,支付寶和財付通賬戶等網絡資金無存款,無車輛、無房產、無工商注冊登記信息,無公積金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將執行情況反饋給申請人。本院已執行38700元,尚有237512元未執行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蒙斌
審判員葉凱明
審判員農定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楊超龍
判決日期
201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