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以下簡稱:新鑫源石材店)訴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黃承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主要負責人廖美鳳、委托訴訟代理人葉賢生、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盧忠劭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與靖西市建筑公司、黃承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1081民初78號
判決日期:2019-03-18
法院:靖西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新鑫源石材店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法院判令兩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材料款、人工費等共計272086元,及結算后至2018年12月5日利息39450元,以后利息按規定計付至付清欠款為止;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兩被告承包靖西市體育中心廣場施工工程,2015年11月3日兩被告將靖西市體育中心景觀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并簽訂施工協議書,明確承包內容:1、工程項目,靖西市體育中心景觀工程,大理石、花崗巖鋪設體育中心廣場;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3、承包范圍,按施工圖紙及要求做法;4、承包單價,按工程大理石報價表結算,由雙方確認并蓋章的大理石報價表,人工費按實際貼石貼面面積計算;5、質量要求和施工工期;6、保證施工安全,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文明施工;7、付款方式,雙方簽訂合同,被告應付給原告50%的材料款,工程完工后,被告驗收合格后付給原告全部余款。原告按承包協議的要求完成全部工程量,2016年7月5日雙方核算驗收,總工程結算款為1352086元,由雙方的代表人簽字,被告方是黃承黨及其負責該工程的技術員許建華,原告方是葉賢生。到工程核算驗收時被告只付工程款580000元,尚欠772086元,經多次追款,從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2月14日分別5次共支付500000元,現尚欠工程款272086元。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的財產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其訴訟請求。
原告新鑫源石材店圍繞其訴訟請求提交了如下證據:
1、原告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證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報價表、結算表,證實原告所做的工程已經和被告負責人結算;
3、大理石結算單、靖西體育廣場面積計算單、靖西體育廣場預收款記錄,證實原告與被告的技術員進行工程量結算;
4、施工協議書,證實原被告存在合同關系,對工程款支付進行了詳細約定;
5、靖西市建筑公司企業詳情,證實被告基本信息。
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辯稱,原告的訴請求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庭駁回;本案應當追加廣西融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本案的被告,因為靖西市體育館景觀綠化工程項目中標承建單位是該公司,因此該公司與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被告黃承黨辯稱,其不是本案的適格主體,因為其不是工程項目的承建人。
兩被告為其辯解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有:廣西靖西市新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證實靖西市體育館景觀綠化工程項目的承建方是廣西融達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時證實這個工程因為涉及與現場實際施工預算出入較大,目前正在申請增項增資當中,還沒有竣工驗收。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原告的營業執照、主要負責人身份證、證據4施工協議書、證據5靖西市建筑公司企業詳情沒有異議,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對原告提交的證據2報價表、結算表,證據3大理石結算單、靖西體育廣場面積計算單、靖西體育廣場預收款記錄,被告方認為結算表有瑕疵,上面部分有涂改,也沒有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的蓋章確認,不能作為結算的依據,靖西市建筑公司沒有授權任何人與原告就工程進行結算,證據3均沒有被告方的簽字確認。本院認為,證據2報價表有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的蓋章確認,結算表有原、被告雙方代表的簽字確認,可以證實涉案工程的總價款,與本案有關聯,故對該份證據,本院予以認定。對于結算表上被告不認可的涂改部分,本院在此不予確認,涉案工程結算總價款應為1327770元。2、對被告提交的廣西靖西市新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原告認為該證明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該份證據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故予以認定。
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被告黃承黨調查時,制作了一份調查筆錄,被告黃承黨在筆錄中稱:其是靖西市建筑公司的員工,擔任工程項目經理一職;在原告提交的結算表中簽字的許建華是其聘用的工地技術員,結算數額內容與實際有出入,對手寫涂改部分不予認可,結算表列出的豐包石實際沒有產生。原告對該筆錄質證后認為,結算表上的豐包石實際確實沒有產生,但當時原告已經拿了材料,被告黃承黨也承諾該部分款項由其承擔;手寫涂改部分也經被告黃承黨及其技術員許建華在場認可的。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承包靖西市體育中心廣場施工工程。2015年11月3日,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將靖西市體育中心景觀工程分包給原告施工,并簽訂《靖西體育中心廣場施工協議書》,協議書約定:1、承包單價,按工程大理石報價表結算,由雙方確認并蓋章的大理石報價表,人工費按實際貼石貼面面積計算;2、付款方式,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被告先付原告貨款訂金200000元,原告材料進場,被告應付給原告50%的材料款,工程完工后,被告驗收合格后付給原告全部剩余材料款。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在協議書上蓋章,黃承黨代表公司在協議書上簽字。簽訂協議后,原告按協議內容進場施工,并已完成全部工程量,2016年7月5日原、被告雙方對工程進行了驗收結算,確認總工程結算款為1327770元,原告代表人葉賢生、被告代表人黃承黨在結算表上簽字。雙方結算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計1080000元,現尚欠工程款247770元。欠款經多次催收,被告均未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提出如上訴求。
另查明,原告新鑫源石材店未取得建筑企業施工資質;在經營過程中,原告將店名“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變更為“田東縣新鑫源石材店”,但未對印章進行重新刻印;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黃必龍于2013年間退休,被告黃承黨從2014年開始全權負責管理公司的一切事務;靖西市體育中心景觀工程未經驗收,但已投入使用
判決結果
一、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向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支付工程款247770元及截止2018年12月5日的逾期利息28442元(2018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直至付清工程款為止);
二、駁回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987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廣西田東新鑫源石材店負擔339元,被告靖西市建筑公司負擔2648元。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盧吉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書記員譚小利
判決日期
2019-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