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樹淮因與被上訴人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檢測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9)蘇0113民初709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獨任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李樹淮與被上訴人南京金陵檢測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蘇01民終673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樹淮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李樹淮一審訴訟請求。理由和事實:一、檢測公司應返還扣除的退休手續(xù)費1500元。(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件的初審和終審,都沒有依據(jù)收入明細認定,收入科目一欄明細上明確注有扣退休手續(xù)費1500元,不是檢測公司支付的。二、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4萬元,給李樹淮因收入的無形增加引起個稅和社會保障等費用的增加,侵犯了李樹淮的利益,應賠償李樹淮各種損失共計46035元。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應給李樹淮發(fā)放3萬元,但李樹淮沒有收到,李樹淮按3萬元計算應繳納的費用,檢測公司應進行補償。(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的初審和終審判決書,明確表示即使3萬元給了,日期也是在2009年3月,與2008年的收入毫無關系,因為職工應交的各項費用,國家統(tǒng)一都是按當年的全年收入進行統(tǒng)計的,且檢測公司所出示的銀行柜員憑據(jù)造假。三、因檢測公司違反國家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政策,造成李樹淮一次性補交35920.24元的養(yǎng)老保險金,李樹淮退休收入只有每月3000元,且身體狀況很差,因此該款項應由檢測公司承擔。四、追究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侵吞4萬元。按國家的財務制度檢測公司應在庭審中提供這兩筆錢款的去項,可檢測公司沒有做到。五、因檢測公司違法違規(guī),拒不支付李樹淮在崗期間應得勞動報酬,檢測公司應當賠償李樹淮為維權造成的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6274元。(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2019)蘇0113民初5944號案中李樹淮的上訴內(nèi)容已經(jīng)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六、檢測公司應當補發(fā)李樹淮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在江陰漢邦石化PTA項目上的雙休日和年休假的加班工資共121160元。李樹淮是在與檢測公司合同終止后一年內(nèi)上訴仲裁和法院,未超過仲裁時效,有工作期間的考勤為證。
檢測公司辯稱,一、檢測公司無需返還李樹淮退休手續(xù)費1500元。李樹淮主張檢測公司支付辦理退休手續(xù)1500元的訴請,已經(jīng)在(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件中得到處理,且經(jīng)過二審予以確認。本案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處理判決,堅持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則,遵守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2020)蘇01民終4955號判決書認定,檢測公司并未從李樹淮的工資中予以扣除該筆費用,更無需返還。請二審法院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二、李樹淮主張因檢測公司做假賬造成其46035元損失的訴請,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首先,李樹淮的該項訴請不應在本案中再行主張,理由同第一項答辯意見。其次,檢測公司已經(jīng)向李樹淮發(fā)放了4萬元獎金,沒有做假賬,也未給李樹淮造成損失。三、李樹淮主張35920.24元的個人損失,于法無據(jù),無權向檢測公司主張。李樹淮主張的該項費用為檢測公司為李樹淮繳納的社會保險時,為李樹淮所墊付的個人社保費用。在(2019)蘇0113民初6034號案件中,一審法院認定李樹淮應當依法承擔該項費用,庭審中李樹淮也認可該項費用的性質(zhì)。四、檢測公司實際已經(jīng)給李樹淮發(fā)放了4萬元獎金,不存在做假賬和侵吞集體資金的情況,請二審法院駁回該訴請。五、李樹淮主張維權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賠償,無法律和事實依據(jù)。李樹淮因勞動爭議多次向檢測公司提起訴訟,據(jù)此主張的各項費用支出均是其濫訴所產(chǎn)生,李樹淮的訴請并無存在事實依據(jù),也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可主張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六、李樹淮主張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的加班工資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nèi)提出,李樹淮2018年9月退休,2019年11月8日提出勞動仲裁,一審法院明確認定該訴請已過訴訟時效,不予支持。綜上,李樹淮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駁回李樹淮的一審訴訟請求。
李樹淮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檢測公司返還為李樹淮2018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時,扣除李樹淮辦理退休的手續(xù)費1500元。2、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4萬元,給李樹淮因收入的無形增加引起個稅和社會保障等費用的增加,侵犯了李樹淮的利益,應賠償李樹淮各種損失共計46035元(含社保、公積金、個稅費用,名譽和利益損失)。3、檢測公司因自己違反國家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政策,造成李樹淮后期補交的經(jīng)濟損失35920.24元。4、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侵吞4萬元,其相關人員和法人代表應承擔行政和法律責任,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公司原始賬戶上的往來明細。5、檢測公司因自己違法和違規(guī),拒不支付李樹淮在崗期間應得勞動報酬,賠償李樹淮為維權造成的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6274元。6、檢測公司補發(fā)李樹淮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在江陰漢邦石化PTA項目上的雙休日和年休假的加班工資共121160元。7、檢測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如下:李樹淮原為檢測公司員工。2018年5月,李樹淮因社保繳費基數(shù)調(diào)整,需補繳社保個人承擔部分。2018年6月2日,李樹淮向檢測公司出具借條:借款35000元,全額從鎮(zhèn)海乙烯項目核算款我個人應得的收入中扣除,多存少補。2018年9月,李樹淮退休。
2019年11月,李樹淮申請仲裁,申請事項同本案訴請,南京市棲霞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當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李樹淮后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法院另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受理了(2019)蘇0113民初5231號勞動爭議案。李樹淮在該案中要求檢測公司支付鎮(zhèn)海項目獎金4萬元。李樹淮為此提交來自檢測公司財務的“200608-201712員工收入明細賬—李樹淮”復印件,顯示2008年12月、2009年7月分別支付李樹淮“鎮(zhèn)海乙烯”項目獎金30000元、10000元。李樹淮主張未收到上述款項,檢測公司做假賬。
李樹淮另要求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9月的工資扣款6560.72元(包含辦理退休時扣除的手續(xù)費1500元)。李樹淮為此提交復印自檢測公司的2018年財務明細賬,顯示檢測公司2018年9月30日支付李樹淮退休費用1500元。李樹淮認為此款是扣款。
一審法院在該案中查明檢測公司已實際支付李樹淮收入明細賬中2008年12月、2009年7月記載的4萬元,檢測公司并未從李樹淮工資中扣除1500元退休手續(xù)費。一審法院于2020年3月判決:檢測公司支付給李樹淮李樹淮工資5060.72元;駁回李樹淮其他訴訟請求。李樹淮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李樹淮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本案因與(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件密切關聯(lián)而中止訴訟,后在該案判決生效之后恢復訴訟。
關于李樹淮各項訴請,一審法院認定如下:
1、檢測公司返還為李樹淮2018年9月辦理退休手續(xù)時,扣除李樹淮辦理退休的手續(xù)費1500元。該項爭議實際已在(2019)蘇0113民初5231號案件中得到處理,檢測公司沒有扣除李樹淮該項費用。李樹淮該項訴請屬于重復起訴,本案不予處理。
2、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4萬元,給李樹淮因收入的無形增加引起個稅和社會保障等費用的增加,侵犯了李樹淮的利益,應賠償李樹淮各種損失共計46035元(含社保、公積金、個稅費用,名譽和利益損失)。一審法院認為,(2019)蘇0113民初5231號判決已認定李樹淮收到了明細賬上的4萬元,檢測公司在李樹淮收入明細上未做假賬,李樹淮該項訴請沒有事實依據(jù)。即便存在李樹淮所說的假賬,李樹淮所稱的社保、公積金、個稅費用糾紛也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名譽和利益損失賠償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3、檢測公司因自己違反國家規(guī)定為職工繳納養(yǎng)老保險金的政策,造成李樹淮后期補交的經(jīng)濟損失35920.24元。一審法院認為補繳社保個人承擔部分是勞動者的義務,不是檢測公司造成的損失,李樹淮該項訴請于法無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4、檢測公司在2008年12月和2009年7月兩次為不應得人員在李樹淮工資收入中做假賬共侵吞4萬元,其相關人員和法人代表應承擔行政和法律責任,同時應向法院提供公司原始賬戶上的往來明細。一審法院認為李樹淮要求追究檢測公司相關人員和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責任、法律責任,要求檢測公司向法院提供賬戶往來明細,均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圍,本案不予處理。
5、檢測公司因自己違法和違規(guī),拒不支付李樹淮在崗期間應得勞動報酬,賠償李樹淮為維權造成的各種經(jīng)濟損失共6274元。該訴請沒有法律及事實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6、檢測公司補發(fā)李樹淮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在江陰漢邦石化PTA項目上的雙休日和年休假的加班工資共121160元。該訴請已過時效,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李樹淮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免予收取。
二審中,李樹淮、檢測公司未提交新證據(jù)。雙方對一審查明的事實沒有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另查明,一審法院(2019)蘇0113民初6034號案件中,檢測公司提出訴訟請求主張李樹淮返還公司為其墊付的社會保險費用35930.24元。一審法院于2019年12月12日判決李樹淮應向檢測公司支付社會保險費用35930.24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王勝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陳霂南
書記員楊文艷
判決日期
2021-04-30